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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解读

本站发表时间:[2021-12-28]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

  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着力贯彻落实党中央、全国人大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新要求,有效固化了本市实践经验,为本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提供了科学规范的制度供给和法治保障。

  一、立法的背景和意义

  备案审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宪法性制度。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一项重要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制定《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自条例施行以来,本市各级人大常委会不断完善制度机制,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取得了明显效果。《条例》的实施,对于推动和规范本市备案审查工作,维护法治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高度重视宪法实施和监督,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要求,实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完善备案审查程序,明确审查范围、标准和纠正措施。这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为新时代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和改进备案审查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2019年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4次委员长会议通过了《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备案审查工作的相关制度规范,对各级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

  2020年以来,按照全国人大要求,本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全力推进备案审查工作,将“一委两院”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范围和向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已基本完成,区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已全面建成并投入使用,具备了修订地方性法规的实践基础。面对新要求、新形势,有必要修订《条例》,进一步加强本市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

  二、立法思路和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的新要求,坚持和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关于备案审查的指导思想、备案范围、审查标准、报告工作等刚性规定;参照执行全国人大关于审查、处理、反馈等程序性规定;总结本市的经验做法,作出一些具体规范。

  《条例》共六章三十四条,主要修订了七个方面内容:

  (一)明确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原则

  根据党中央关于备案审查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关于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要求,《条例》明确了本市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指导原则。

  (二)明确备案审查的职责

  市人大常委会自2017年建成使用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以来,坚持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和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共同对备案规范性文件开展审查的“双轨制”工作机制,取得了较好实效。总结本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实际和对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的建设使用情况,《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了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备案审查的综合协调和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接收、分送、审查研究工作;二是明确了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对报送备案的相关领域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研究工作;三是明确了本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职责。

  (三)明确备案审查范围

  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提出,强化对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将地方法院、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条例》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要求,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在原规定的备案范围基础上,将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备案范围;二是结合本市工作实践,将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纳入市人大常委会的备案范围。

  (四)规范备案工作的有关要求

  根据本市多年来接收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工作实践和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使用的相关要求,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作了相应修改。一是要求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电子文本;二是每年一月底前,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将其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机关备查。

  (五)完善审查工作的相关规定

  在备案审查过程中,备案是基础,审查是关键。明确审查职责、审查标准,有助于提高审查工作效率和质量。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审查职责、方式、标准的规定,《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在审查职责方面,明确了有关“主动审查”、“移送审查”“专项审查”的职责分工,规定了“依申请审查”方式中不启动审查程序的情形;二是在审查标准方面,明确、细化、统一了本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标准,具体包括政治性标准、合法性标准、适当性标准。

  (六)增加审查研究意见的处理规定

  纠错机制作为备案审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备案审查制度有效运行,实现“有错必纠”意义重大。对审查研究意见的处理,是纠错机制的重要环节。为加强处理效率,进一步增强制度刚性和监督实效,《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增加了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在将书面审查研究意见交制定机关前,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以及审查中止的规定;二是增加了督促制定机关报送处理意见等规定。

  (七)明确向常委会专项报告备案审查工作

  按照全国人大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已在2019年、2020年、2021年连续三年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本市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各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也将于2021年年底前实现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的全覆盖。为将本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的做法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一是规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由常委会会议审议;二是规定了备案审查工作报告的基本内容和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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