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库 > 2022年专题 > 北京法院发布营商环境5.0版改革成效 > 热点新闻

北京法院网络司法拍卖之确立参考价

本站发表时间:[2022-08-15] 来源: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 作者:
  原标题:北京法院网络司法拍卖之确立参考价丨优化营商环境
  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在人民法院财产执行案件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近日,延庆法院成功拍卖一宗工业用地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本案所处置财产,评估价格为90万元,经买受人多次竞拍,最终以193.8万元成交,超评估价格2倍之多。不仅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充分体现了延庆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执行理念,为服务保障营商环境持续向好发展贡献了法院力量。
  司法拍卖中,大家比较敏感的还是待处置财产的价格,本期文章着重向大家介绍北京法院网络司法拍卖中待处置财产之参考价如何确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
  01
  当事人议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当事人议价是指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通过商议确定财产处置价格;采取当事人议价方式确定参考价的,除一方当事人拒绝议价或者下落不明外,人民法院应当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或者组织当事人进行协商,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议价结果。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议价结果一致,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议价结果为参考价。
  02
  定向询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当事人议价不能或者不成,且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确定参考价时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机构进行定向询价。
  03
  网络询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定向询价不能或者不成,财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进行网络询价,一般是由人民法院委托京东网、淘宝网和中国工商银行三家平台对拍卖标的进行线上询价并出示询价报告。
  04
  委托评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双方当事人要求委托评估或者网络询价不能或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由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待拍财产进行线下调查并出具评估报告。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价值低于2000元的财产,可以不进行评估,由执行法官组成合议庭直接确定待处置财产的价格。
  议价、询价或评估结束后,人民法院会在上述价格基础上“打折出售”。其中第一次拍卖降价幅度不超过30%;若第一次拍卖流拍,第二次拍卖降价幅度不超过第一次拍卖流拍价格的20%;若第二次拍卖流拍,将进入变卖程序,变卖价格为第二次拍卖流拍价格。
  财产变现是案件执行过程中的一大难题,也是实现债权人权益的关键环节。北京法院充分利用网络司法拍卖这把利剑,提高财产处置效率,保障市场经济安全,为优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