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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法院宣判两起养老诈骗案件 15名被告人被判刑

本站发表时间:[2022-09-02] 来源: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 作者:
  8月31日上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两起养老诈骗案件,对1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一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5名被告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1名情节较轻的被告人适用缓刑。
  被告人侯某某、林某某等6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被告人林某某与侯某某注册成立商贸有限公司。2020年6月至12月间,被告人侯某某、林某某以该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雇佣被告人李某、靳某某、徐某某、黄某某等人,通过组织旅游、召开推介会的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宣传,虚构投资养老项目,承诺定期高额返利,共骗取李某某等100余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人民币近300万元。其中被告人靳某某负责公司财务,被告人李某任市场部经理,被告人徐某某任销售主管,被告人黄某某任业务员。部分被告人退回赃款13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侯某某及公司实际负责人林某某虚构投资养老项目,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使用诈骗方法向100余人非法集资,集资款项并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且其返还部分投资人本息系通过“借新还旧”来实现,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被告人李某、靳某某、徐某某、黄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均应予惩处。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参与时间、获利及退缴赃款数额等情况,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黄某某等9人诈骗罪一案,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至2021年1月间,被告人黄某某先后成立两个文化科技类公司,聘用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等人,利用通讯工具技术手段,通过向不特定人群拨打电话等方式,以可代为高价出售藏品或低价购买藏品高价代为出售等为诱饵,相互配合,骗取被害人上架费、藏品收购费等共计人民币22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黄某某为上述公司实际经营人,张某某、孙某某担任公司销售经理,负责管理销售、培训、冒充买家打配合,被告人郑某、郭某某、黄某、邓某、李某、杨某某系公司销售员。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其中被告人黄某某对全部诈骗数额负责,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对其任职期间的全部诈骗数额负责,业务员对各自参与的诈骗数额负责。本案被告人利用通讯工具等技术手段,针对不特定多数人,通过远程、非接触式方式设置骗局,骗取被害人财物,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本案被害人多为老年人,地域范围广,社会危险性大,性质恶劣。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和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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