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库 > 2022年专题 > 全民反诈在行动 > 警示案例

虚构假房本、假业主 诈骗购房款800余万元被判刑

本站发表时间:[2022-02-16] 来源:丰台检察 作者:北京政法网

被告人尹某某是某房产中介公司的职员,2020年,他在房屋买卖网站上看到喻某委托卖房的信息,便殷勤地联系喻某帮其寻找买家。在尹某某的协助下,喻某以满意的价格达成此次房屋交易,并对尹某某产生了信任。

不久后,喻某看中了海淀区某小区房屋,想通过尹某某直接找到房主私下进行交易,以降低交易成本。尹某某当时正因网络赌博欠下巨额债务,焦头烂额之际,便萌生了骗取喻某购房定金及中介费的想法。

在无实际房屋对外出售的情况下,尹某某从网上下载了该小区房屋的图片拿给喻某看,声称该房屋正在出售。喻某看到自己中意的房子,心动不已,在没有实地看房的情况下,陆续向尹某某支付了10万元定金及中介费用。

尝到甜头的尹某某变本加厉,一边让他人假冒房屋业主,一边在网上找人制作假房本。经过一番谋划后,尹某某促使喻某签下房屋买卖合同。喻某陆续将购房款等费用,共计人民币800万余元,转账至尹某某指定的账户内。

原本殷勤的尹某某在拿到钱款后突然失联,这让喻某感到不安,于是选择报警。经查,此时的尹某某早已逃至外地躲藏,所得钱款被其转入个人银行账户,用于网络赌博以及偿还欠款等。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尹某某提起公诉,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检察官提醒房屋买卖是大事,谨慎交易多核实。在进行房屋买卖时,一定要通过正规的中介平台进行交易,切莫因为贪小便宜通过中介人员私下找房主进行房屋交易。买卖前一定要实地看房,确认房屋产权情况,多渠道核实有关信息。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