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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检察机关探索家庭教育指导新机制

本站发表时间:[2022-05-18]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作者:

原标题: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北京检察机关探索家庭教育指导新机制

家庭教育促进法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督促涉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更好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在该法实施之际,北京市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依法需要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家庭,联合妇联、中国儿童中心等机构,整合社会家庭教育指导资源,探索建立检察机关训诫和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工作机制。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海淀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帅(化名),男,16岁,父母离异,随母亲在北京生活,其父长期在河北生活,父子俩见面较少,对小帅关心、教育更少。2021年2月14日其父请小帅吃饭唱歌,期间,在父亲的邀请下喝了半斤白酒6瓶啤酒,后独自回家,途中先无故殴打被害人唐某并致其轻微伤,后将张某扑倒致其轻伤。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得引诱、教唆、纵容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检察机关认为,小帅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与其父带其进入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并饮酒过量有关,其母也疏于对其管教,违反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对其父母进行训戒并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通州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花(化名),16岁,父母均离异再婚,其日常与其姥姥李某共同生活。在姥姥李某带领下涉嫌犯诈骗罪被通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检察机关认为,姥姥李某作为被委托人,不仅未能尽到照护义务,还将其带入犯罪的深渊,而小花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只顾各自新组建的家庭,在对小花的监护及教育方面存在明显缺失,违反法律规定,应对其父母进行训戒并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北京市检察院以新法实施为契机,部署安排部分基层检察院探索检察机关训诫和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机制,规范训诫程序及《督促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模板,对涉案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训诫并制发《督促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并在训诫程序结束当日开展第一次家庭教育指导。

《督促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家庭教育促进法为依据,明确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时间、时长和次数,并对未成年人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提出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等希望。

此外,海淀区检察院还结合与中国儿童中心的家庭教育指导合作项目,通州区检察院通过妇联“妇女之家”“家长学校”“巾帼志愿活动”等资源,将家庭教育指导落到实处,收到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将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转化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检察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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