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之国家支持与社会协同篇
兴家与强国相统一。家庭教育既是关乎个人成长、家庭福祉的家事,也是关乎国家和民族命运、具有公共利益性质的国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让家庭教育由“家事”上升为“国事”。该法实施以来,家庭教育由过去的“家规治家”向“依法治家”转变,营造了“以德正己,依法治家”的社会新风尚。建设良好家风、教育好下一代,“家庭、学校、政府、社会都有责任”。《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国家支持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三章对国家支持进行了规定。对国务院、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等在支持家庭教育的职能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统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开设公益性网上家长学校和网络课程,开通服务热线,提供线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养,鼓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对辖区内社区家长学校、学校家长学校及其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进行指导,同时开展家庭教育研究、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和培训、公共服务产品研发。
社会协同
家庭教育是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互相支持。《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章对社会协同进行了规定。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新闻媒体等在推进家庭教育方面的职责进行了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作为教师业务培训的内容。
第四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采取建立家长学校等方式,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并及时联系、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参加。
第四十三条 中小学校发现未成年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应当及时制止、管教,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每年应当定期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宣传、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开发家庭教育类公共文化服务产品。
家是最小国,国是最大家。我们既要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更要爱国家,将家庭幸福融入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的伟业中。良好的家风建设需要聚合全社会之力,以好家风支撑良好向上的社会风气。怀柔区检察院未检“逐光”将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普法宣传,为全社会树立良好家庭教育观念贡献应有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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