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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管教酿悲剧,痛失爱子悔终生

本站发表时间:[2022-05-18] 来源:北京市检二分院 作者:

原标题:【以案释法】暴力管教酿悲剧,痛失爱子悔终生

“孩子,妈妈再也见不到你了,妈妈后悔啊!”在一起故意伤害案的庭审现场,被告人江某在看到案发现场照片后失声痛哭,甚至一度昏厥。案件的被害人是江某的亲生儿子,死亡时年仅12岁,而酿成这场悲剧的正是站在被告席上的江某。

案情回顾

江某20岁时结婚,婚后不久生下儿子江小某,但不幸的是在儿子江小某出生前他的父亲却因一场意外去世了。自幼好强的江某于是对江小某寄予厚望,希望他比其他有爸爸的孩子能学习更刻苦、更要强,将来有更好的未来。所以,日常学习、生活中,江某对江小某的要求格外严格,特别是发现孩子有行为偏差或学习态度不认真时,就会很严厉的批评他。但随着江小某不断长大,江某的一般说教已经不起作用了,进入青春期的儿子有了更多叛逆的表现,于是江某开始用棍棒教育儿子。

案发当天,因为江小某不听管教,江某指使同居男友李某用棍棒对江小某进行管教,李某遂使用木棍、塑料棍对江小某的背部、臀部、四肢等部位实施殴打,在江某发现江小某被打后身体出现异常反应时,虽然也进行了急救并送往医院,但仍然没能留住孩子幼小的生命。经鉴定,被害人江小某符合被他人用条形钝器反复多次击打背臀、四肢部致广泛皮下出血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条链接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检察官提示

我国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即使是父母出于管教子女目的实施的暴力行为,构成犯罪的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未成年人因为心智尚未成熟,可能出现行为偏差等情况,父母应当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式教育、影响他们,坚持正面管教,注重情绪管理,尊重未成年人的独立人格尊严,通过积极沟通和良性互动,为未成年子女营造温暖、和睦的成长环境,以良好的家风家教促进社会文明和谐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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