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什么样的消费暗藏套路、布满陷阱?是什么样的商品表面光鲜、内里劣质?是什么样的食物威胁着您和家人的健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将通过鲜活的真实案例,带您感受守护百姓安全健康消费环境背后的检察力量。
打击假冒伪劣
案情回顾
2016年开始,齐某某通过某电商交易平台出售知名品牌的假冒商品,期间雇佣姜某某作为其助手,负责收发货物。齐某某对顾客宣称自己销售的商品是正品工厂流出的“尾货”,商品的质量与正品商品没有区别,但是价格更便宜。齐某某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尾货”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姜某某帮助齐某某销售“尾货”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经鉴定,齐某某伙同姜某某销售的“尾货”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检察官说法
齐某某伙同姜某某通过电商交易平台出售“尾货”行为,属于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14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最终二人被昌平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并已获得法院有罪判决。
检察官提醒
商标是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品牌或品牌的一部分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注册后,称为“商标”。商标受法律的保护,注册者有专用权。作为商家来说,不能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也不能明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而进行销售。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仅会侵犯注册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还会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甚至会给消费者带来健康风险。特别在网络时代,网络平台上的商品鱼龙混杂,我们在购买时,一定要擦亮眼睛,选择正规官方渠道,仔细核对产品的生产地、品牌、质量等信息,同时注意保存购物小票、发票等作为证据,如果发现假冒品牌产品时,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案情回顾
2021年年初,孙某某找到专门从事酒水买卖的赵某某订购了100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专用酒”,双方约定价格为70000元。赵某某知道这种酒很少在市面上流通,于是找到自己专门做订制酒的老乡李某某,订制(仿制)该酒。2021年4月,李某某通过勾兑、贴牌等方式,在自己的小作坊中制作了100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专用酒”,按照赵某某的要求通过快递发到了北京市昌平区。经鉴定,100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专用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检察官说法
赵某某委托李某某订制假冒商品,李某某按照赵某某的要求制作假冒商品,二人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13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最终二人被昌平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并已获得法院有罪判决。
检察官提醒
作为消费者,应选择到证照齐全、信誉度好、管理规范的场所购买食品,购买时注意查看标识标签、防伪标记等,确保所购食品的安全性。如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注意保留购物的相关凭证,及时固定证据,向当地消协组织或者公安机关进行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作为经营者,应当从正规渠道购进食品,并充分核实供货人信息、来源、检验检疫情况。在当前疫情防控的背景下,对食品的流通、销售,经营者更应尽到全面审慎的审查义务,对食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充分把关,避免不可预测的风险,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