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llo各位观众
很快有一个
女孩子充满期待
男人们颤抖的节日
——520要来了
检小萌:
小明,520你给你女友准备什么礼物了呀?
小明:
520是什么?强力胶水么?
检小萌:
这个节日你都不知道,竟然也有女友……图片,520就是“我爱你”的谐音呀。看你这样,一定没准备礼物吧……
小明:
原来是这样,那我给女友发个微信红包表示一下吧!
检小萌:
这才对嘛。那我再考考你,你知道发红包和转账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怎么界定么?
小明:
这个……不就是赠与么?图片
(敲黑板)上课时间~
01
第一种可能:赠与行为
赠与行为,通俗而言就是“白送你啦”。《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换句话来说,是指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将自己的合法财产无偿赠送他人(受赠人),他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赠与合同一般在履行时才生效,但还有一些特殊的赠与,比如说附有公益性质、道德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在承诺时生效,如果当事人承诺后不履行,被赠与人可以要求其履行。
小明:
哦哦,怪不得明星在地震等灾害后表示捐款却没有实际捐钱的,要付法律责任呢。
检小萌:
话是没错,可是你的关注点跑偏了吧……像你这样,在节日给女友发红包来替代节日礼物的行为,一般会被认为是赠与行为。
02
第二种可能:借贷行为
借贷行为,顾名思义,发出去的红包只能算是接收方向发出方的借款,借款期一到,还是要还回去的。《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小明:
嗯,这个我懂,还可以收取利息。
检小萌:
你借给女友钱还收利息,也真是……
03
第三种可能:出资行为
出资行为,一般出现在多个民事主体以共同经营为目的形成合伙的情况下。多个合伙人各自缴纳一定的资本,作为开展事业的资金,这个行为就是出资。实践中,这个共同经营行为也可以扩展到共同投资等一系列行为。如果你和你的女朋友想一起投资开个咖啡店,你把你的出资转给女友,那就是出资行为了。
小明:
咖啡店?投资咖啡店得不少钱吧?回本也不快。我看还是投资煎饼摊吧~
检小萌:
你还是快给你女朋友发红包吧。
小明:
发多少合适呢?520?
检小萌:
数额可不要随意选哦,数字的背后是有含义的。如果发红包或者转账之后,双方对于行为的性质产生争议,又没有其他证据支持,那么金额的大小、零整、谐音,都可能成为判断的标准哦。
小明:
具体怎么判断呀?
检小萌:
让我们来请出两位小伙儿现身说法。
案例一
2017年3月,在美国留学的小伙儿赵某与萍萍是恋人关系,萍萍因创业开店缺钱,向男友赵某借款38万余元,赵某用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两人分手后,赵某要求萍萍归还这些款项。法院经审理查明,这38万余元中,除却一些整数转账,还有多笔金额为520、1314的转账,金额共计5万余元。法院认为,当时双方为恋爱关系,这些转账的谐音与示爱语言高度一致,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该部分款项不予支持。
小明:
这是用数字的谐音证明了转账的目的和转账时的主观心态,法官会认为是赠与行为。
检小萌:
答对啦。法官会结合发红包或转账的时间、次数、金额、备注的“祝福语”等要素综合考虑发红包或者转账的性质。例如女友生日、情人节、七夕等节日的转账,还有连续多个红包、分别备注表白类话语的,如果没有相反证据,那么也很可能认定为赠与。
案例二
薛某与小伙儿李某恋爱期间向李某借款10万元与他人合伙投资开餐馆,又借款22.2万元用于炒股,10万元用于补仓。之后双方频繁吵架,感情破裂,李某多次催讨42.2万元及利息未果,遂将薛某告上法庭。一审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主张。二审期间,薛某提供了两人的聊天记录,记录显示,李某掌握薛某的股票交易账户和密码,其曾经操作股票并补仓,并表示要与薛某“按份额承担亏损”。最终二审法院判断其中的32.2万元属于双方共同炒股的出资行为,不予支持李某的主张。
小明:
这是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通过转账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和社会的一般经验法则推断当事人的主观心态。
检小萌:
没错!恋人之间有着特殊的亲密关系,双方生活上互相照顾,精神上互相抚慰,心理上互相依赖,就不可避免地涉及人身关系的交融和财产关系的往来。但恋爱双方作为现代社会中的独立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借贷关系或者共同投资关系亦常有发生。因此,在遇到这些情况时,一方面要守信履约,另一方面也要理性和感性兼具,积极留存证据。
那么问题来了
此类经济纠纷该如何防范呢?
检小萌温馨提醒
恋爱期间,不少情侣之间经济来往频繁且较为随意,一旦产生经济纠纷很难认定。
为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情侣双方对于大额金钱或贵重财物的处置,都要注意保存可证实真实意思表达的证据。恋爱双方既应当保持健康的恋爱情感,又应当维护正常的财产关系,这样恋爱关系才能更长久。
愿你和你的另一半幸福美满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