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高发多发态势,刷单兼职、杀猪盘等各类电信诈骗花样层出不穷,社会公众不堪其扰。这其中重要的一环就是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个人信息一旦泄露,轻则遭受短信骚扰,重则造成财产损失,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我院近期对两起为电信诈骗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于2023年2月24日做出一审判决,该案是朝阳区首例涉电信网络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
案情简介
2021年间,苗某某从唐某某等人处购买公民手机号码等信息数据,后向荣某某等人出售,苗某某获利5万余元,唐某某获利1万余元。上述信息被荣某某团伙用于在朝阳区等地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造成被害人损失400余万元。经鉴定,在荣某某处起获的电子设备内共存储苗某某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9千余条。
苗某某、唐某某均为电信诈骗案中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数据的上游犯罪人员。起初,我院在审查苗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发现了唐某某的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将其追捕到案。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该案嫌疑人不仅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而且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弥补受损的公共利益。后承办检察官及时向公益诉讼部门移交线索,并就犯罪事实认定、违法所得数额认定等问题多次沟通,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23年2月14日,由我院提起的苗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唐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朝阳区法院公开审理。朝阳区法院于2023年2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可我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采纳了全部量刑建议:判处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同时要求苗某某、唐某某承担民事责任,支付公共利益损害赔偿款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对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是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过程中深挖上下游犯罪,实现电信网络诈骗全链条打击的一次有效探索,也是我院坚持“四大检察”协同发力,实现公益诉讼“等”外探索的一次有益尝试。我院将继续在做优刑事检察维护网络安全基础上,充分发挥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筑牢网络安全保护防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