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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体育赛事的知识产权?

本站发表时间:[2023-04-21] 来源:法治昌平微信公众号 作者:
  冬奥赛事如火如荼,赛事集锦、比赛回放、传播比赛片段合法吗?冬奥会赛事的相关知识产权,蕴含着巨大的国家利益和经济利益,正确的“观赛姿势”是什么呢?
  体育赛事转播权
  案例:2015年3月,因中超赛事转播权之争,新浪将凤凰网诉至法院,称凤凰网未经授权在其网站提供中超联赛直播视频,侵犯了新浪享有的涉案体育赛事节目作品著作权。
  一审法院认为赛事录制形成的画面构成作品,其独创性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判决凤凰网侵权并赔偿新浪经济损失50万元。凤凰网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法院认为涉案赛事不构成电影作品,不受保护,撤销了一审判决。
  因不服二审判决,新浪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市高院认为涉案赛事节目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电影类作品,新浪一方的再审主张成立。
  赛事转播权是什么?
  一般来说,奥运会节目的权利主体是国际奥委会,转播商需通过授权才能合法转播。基于此,奥运转播权就是奥运会权利人允许他人转播并获益的权利。
  赛事转播权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以北京2022年冬奥会为例:第一,中央广播电视台通过冬奥组委的授权获得独家转播权;第二,腾讯、快手、咪咕等视频平台会有转播的需求,为方便观众通过不同的渠道观看奥运节目,视频平台通过与央视订立合同获得相应的独占性权利。
  体育赛事画面是否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123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著作权法》第3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赛事直播尽管是一个纪实类的节目,但是摄像编导有很大的创作空间,因此赛事节目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未经许可进行直播是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1185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
  案例:在巴西世界杯期间,中央电视台依法取得了在中国大陆境内通过网络播出巴西世界杯足球赛事节目的权利。央视网发现有网络平台将体育赛事大量拆条转播,随即要求该侵权公司删除侵权视频,但该公司并未停止侵权行为,不得已央视网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公司辩称自己客户端在线播放的涉案短视频多为赛事进球集锦及赛场花絮,在线播放行为是新闻实时报道,属于不可避免的适当引用。案件经二审判决,最终该公司赔偿央视网400万元人民币。
  未经授权大肆传播进球集锦、决赛集锦等精彩短视频内容是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2021年12月,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了《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修订版),其中第九十三条规定:不得制作和传播、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
  《著作权法》第24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奥林匹克特殊标志的知识产权
  案例:去年10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涉亚运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的案件,某房地产公司在营销页面擅自使用亚运会特殊标志,法院支持了亚组委150万元经济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
  无独有偶,近日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因生产标注2022北京冬奥纪念酒产品,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被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6.1万亿元。
  奥运会有关标志的非商业使用规则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有关标志非商业使用规则》第三条:非商业使用有关标志,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在非商业活动中使用有关标志的行为。
  涉及众筹等资金募集行为的活动,不属于本条前款所规定的非商业活动。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有关标志非商业使用规则》第八条:获得许可的使用人应当按照许可的范围和签署的承诺使用有关标志,遵守北京冬奥组委制定的有关标志使用的技术规则,并遵守下列规定:
  (1)活动名称、现场以及相关宣传材料中不得出现赞助企业之外经营者及其产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品牌、标识或者专有元素;
  (2)提供的食品饮料、服装,或者玩具、纪念品等任何形式赠品的,应当是赞助企业、特许企业的产品或者不展示任何经营者专有元素的产品;
  (3)不得有任何侵害北京冬奥组委有关标志专有权的行为;
  (4)不得协助赞助企业之外的经营者实施足以引人误认为其与北京冬奥组委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哪些属于特殊标志?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三条: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受本条例保护。
  针对北京奥运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北京冬奥组委提交的会徽、名称、缩写、吉祥物、口号等63件奥林匹克标志予以公告保护。
  同时,对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会徽、火炬造型等加强专利商标的保护,实现了奥运会相关知识产权的全方位立体化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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