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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小检邀你一起守护生活中的知识产权

本站发表时间:[2023-04-21] 来源:平谷检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
  2022年4月26日是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在全国“全面开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征程”宣传周活动主题下,平谷检察院加大对知识产权的普法宣传力度,提升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推动知识产权强国示范城市建设。
  生活中,知识产权无处不在。
  下面,请跟平小检一起来看几个知识产权案例吧!
  一、商家未经许可将他人美术作品印制在手机壳上并在网络销售,侵权吗?
  案例回顾
  小黄鸭图案是原告SK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被告张风(化名)在经营的网店中销售印有该小黄鸭图案的手机壳,其销售他人作品的复制品,属于发行涉案作品的行为,并且使网络用户可以在任意时间浏览网店并下载含有该小黄鸭图案的商品图片,该行为属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作品的行为,张风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作品的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判决被告张风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法条链接
  《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规定:(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检察官提醒
  未经许可,将他人美术作品上载至互联网,使公众可以自由地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劳动关系终止之后作出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属于谁?
  案例回顾
  O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冻干食品,制定了多项冻干食品企业标准,并申请了多项相关专利,在冻干食品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李磊(化名)在O公司工作期间,本职工作包括研发新产品。李磊在O公司任职期间,李磊的母亲发起成立了L公司,该公司与O公司有相同的主营范围和主要产品,L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受益人是李磊。
  之后李磊从O公司离职,和其妻发起成立Y公司,后该公司股东为L公司。李磊在O公司任职期间的末期和离职后一年内,利用就职于O公司时负责与涉案专利申请关联的技术工作,以及O公司所具有相关物质技术条件的便利,在其任职期间的末期和离职后1年内,做出了涉及冻干食品技术领域的专利产品,利用其控制的L公司提出涉案专利申请。后L公司与O公司因该专利产品的权属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涉案专利产品属于李磊在O公司工作期间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涉案专利申请权归O公司所有。
  法条链接
  《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检察官提醒
  发明人在受雇期间为完成本职工作而作出的发明是职务发明。在劳动关系终止之后的一年内,发明人所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仍可以认定为职务发明,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人属于该单位。
  三、什么是商标在先使用?
  案例回顾
  A公司是“XX”文字商标的所有权人,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紫菜等。在A公司注册该商标前,HL公司已在其生产的紫菜产品包装上标注“XX紫菜”字样,并通过长期使用,使“XX紫菜”文字标识在紫菜产品上具有了一定影响。
  在涉案商标获得注册后,HL公司在其紫菜产品的包装上继续使用“XX紫菜”字样。
  法院认为,在涉案商标获得注册后,HL公司在相同产品上使用在先使用“XX紫菜”标识,属于在原有使用范围使用,并未侵害涉案商标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检察官提醒
  在商标注册前,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在原使用范围继续使用该商标,不侵犯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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