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之计在于春
一日之计在于晨
近日
朝阳法院南磨房人民法庭的曹勇法官
走进朝阳实验小学
开展模拟法庭实践活动
通过生动的授课
在小学生的心中
播下法治的种子
为普及树立广大在校学生的法治意识,朝阳实验小学开设了“走进朝阳法院”的新课程。首期迎来了朝阳法院南磨房法庭曹勇法官。
曹勇法官首先就审判流程、庭审程序以及法庭上各个角色职能进行详细讲解,法官的主要职责是什么?原被告双方有哪些诉讼权利?随着一个个问题的展开解答,同学们对“神秘”的法院工作有了基本了解。
随后,模拟法庭实践活动正式开始,同学们分别加入审判组、原告组、被告组,在配合演练中体验庭审过程。接下来的真实案例解析环节,曹法官结合游乐场侵权责任纠纷案,对同学们进行了法律提示。
现场说法
学生赵某在某游乐馆体验气垫滑梯项目时,第一次体验时候,下滑的过程很刺激也很顺利,赵某准备再次尝试,自认为有第一次游玩的经验,为了更刺激的感觉,便在下滑过程中双手松开气垫两边的勒绳,导致坠落翻滚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胫骨远端骨骺损伤。此后,赵某提起了侵权责任之诉,要求游乐场经营公司赔偿门票费用、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家长误工陪护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涉案游乐馆公司作为专业经营主体,应意识到场馆内的游乐项目具有一定危险性,故应安排专业工作人员在游乐项目周边进行看管并进行专业指导。而原告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监护人未陪同的情况下进入场馆体验项目受伤,游乐馆的工作人员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此经营公司存在一定管理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一方面,原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为其法定监护人,放任其和同样为未成年的同学一同进入游乐场馆内自行开展有一定危险系数的游乐项目,赵某的监护人未能在孩子身边予以看管、守护,系疏于履行监护义务,亦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一定责任;另一方面,赵某在第一次体验游玩项目时操作较为规范,故并未受伤;但第二次体验时于下滑过程中双手松开气垫两边的勒绳导致受伤,原告由此应对自身受伤承担一定责任。
综上,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受伤事发经过以及各方对此事件发生的过错程度,认定双方应承担同等责任。最终判决游乐场馆经营公司赔偿赵某部分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等。
法官提示
法官在辅导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活动时还对同学们提出几点建议:
同学们应当树立安全防护意识,在游乐场游玩时应首先注意安全指南和规则要求,听从场地工作人员统一指挥安排,对于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应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不实施被严格禁止的行为,以免因“出格”行为将自己限于危险之中。
应知晓自己的健康及身体状况,并在活动前及时告知游乐场所工作人员或组织者,避免参与超出自身承受范围的活动。
一旦在游戏中在出现人身、财产损害,应及时告知游乐场管理者或活动组织者,积极配合他人实施的救助或补救行为。另外,对于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应注意留存证据,并在诉讼中积极履行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