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是默默奉献的
首都司法行政人
在践行为民初心的道路上
鞠躬尽瘁
他们用实际行动
让平凡的岗位熠熠生辉
又是一年清明时
哀思寄予细雨
缅怀英烈,致敬英雄
然后更好地前进......
英雄烈士是时代的先锋
是民族的脊梁
清明,人们用缅怀先烈
传承着这个节日的厚重深远
《烈士褒扬条例》
将英雄烈士保护纳入
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
彰显新时代党和国家
对英雄烈士荣誉地位的崇高标定
对于引导全社会崇尚缅怀英烈
弘扬英烈精神
关心关爱英烈家属
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烈士评定
《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规定,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烈士褒扬金
《烈士褒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烈士遗属抚恤优待
《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第十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烈士纪念设施
《烈士褒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烈士纪念设施,受法律保护。
目前,我国已公布六批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名单,共计277处。其中,北京三处,分别是:
△李大钊烈士陵园
△平西抗日烈士陵园
△平北抗日烈士纪念园
祭奠是为了更好地传承
缅怀是为了更好地前行
带上英烈的精神
我们继续前行
不忘初心,无畏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