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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修改解读

本站发表时间:[2023-03-21] 来源:法青苑 作者:
  2023年3月13日,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3月15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是继2015年修正后的第二次修改。
  法制总队密切关注立法动向,第一时间对立法法修改决定进行跟进学习研究,立足首都公安实际,围绕提升“法治调研能力”,聚焦地方公安立法和执法制度建设,从“指导思想和原则”“完善合宪性审查的制度规范”“完善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完善立法清理制度”四个方面进行了解读。
  一、 修法背景
  立法是国家的重要政治活动,是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过程,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立法法作为“管立法的法”,是规范国家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的基本法律。
  现行立法法于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了部分修改。立法法的颁布施行,对完善立法体制,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和工作机制,推动形成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推进一系列重大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了历史性的变革。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述全面依法治国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形成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2021年,党中央召开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对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明确提出要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等任务要求。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要求。在历史性进程中适时修改立法法,是使立法工作、立法活动适应新时代的新要求。
  二、主要内容
  现行立法法共6章、105条。修正案共40条,主要对总则、法律的立法权限、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做了修改完善,没有对法律章节结构作修改。修订后的立法法共六章、120条。
  首都公安机关虽然不是地方立法主体,但仍从三个方面参与立法工作:
  一是就公安管理事项,拟制定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的,提出立法需求并负责开展立法调研、起草法规、规章草案等工作;
  二是对起草的法规、规章,开展立法后评估或者实施效果评价工作;
  三是对法律法规征求意见草案中,涉及公安职责的内容研提修改建议。
  为了做好立法相关工作,需要重点把握好立法法修正案以下几方面内容:
  1
  完善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
  修正案贯彻落实宪法规定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新时代党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对立法的指导思想与时俱进作了完善,明确“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一最高政治原则,补充“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指导思想;补充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等有关规定。
  2
  完善合宪性审查的制度规范
  在法律起草、审议环节,增加规定: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涉及合宪性问题的相关意见;对法律案中涉及的合宪性问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应当在修改情况的报告中予以说明。在备案审查环节,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
  宪法是国家一切法律法规的总依据、总源头。通过以上规定,实现了审查对象全覆盖、审查主体全链条、审查程序全过程,确保每一部法律、每一项制度、每一条规定都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与精神。我们在开展各项立法工作时,应当把合宪性思维内化为最高标准,运用到起草地方法规规章草案、对法律法规草案研提修改建议等各项工作中,不断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3
  完善地方立法权限范围
  加强因地制宜和区域协调
  一是在涉区的市立法权限中增加了“基层治理”事项,同时将“环境保护”事项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我们理解,这是鼓励地方根据基层社会治理的立法诉求进行创制性立法,以解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实际问题。
  二是新增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目前,京津冀三地在跨区域生态环保、大气防治、疫情联防联控、交通一体化方面,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协同立法工作经验,如三地人大常委会2020年协同制定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防治条例》,2021年制定的《关于授权北京市/河北省/天津市人民政府为保障冬奥会举办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随着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战略的深入推进,为了促进地区间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公共问题的解决,今后三地可以在区域政策制定、加强公共服务和管理等方面,大胆探索更多协同立法,有效推进区域协调发展。
  4
  完善立法清理制度
  加强实施效能检验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立法通过后的实施情况,是评估立法效果、检验立法质量的重要依据,也是进行立改废的重要依据。现行立法法第36条、第63条分别对法律的立法中评估、后评估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修正案新增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进行清理,进一步扩大了清理评估的范围。
  多年来,在本市立法部门的组织牵动下,各单位已多次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执法检查、立法后评估、专项清理等工作。按照市司法局部署,今年正在对市政府规章全面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首都公安机关亦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按照立法法最新规定,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及时开展后评估和清理,已成为制定部门的法定职责,其实施将有效成为查补执法工作漏洞,促进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效实施,提高立法质量,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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