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听到一个新名词
“手机口”???
这是个啥?充电的吗?
为啥我接到的诈骗骚扰电话,来电显示是“本地号码”或是正常的座机号码,而不是之前常见的“00”或“+”开头的境外电话号码?
这是电信诈骗的新手段!这些诈骗电话大多利用的是“手机口”的方式实施诈骗的!
“手机口”诈骗手段大揭秘
“手机口”诈骗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利用两部手机,通过音频线、数据线连接或同时打开扬声器,一部手机通过网络软件接通境外诈骗分子电话,一部手机拨打国内受害人电话,实施语音中转,成功掩饰电话归属地而实施诈骗;二是架设GOIP、VOIP等通讯设备,将境外电话号码转化显示成国内通讯号码,使得受害人接到的号码显示为本地号码。
为什么采用这种手段呢?
近几年随着反诈宣传的深度推广,全民反诈意识有显著提高,接到“00”或“+”的境外电话时,一般人都知道可能是诈骗电话。犯罪分子为了提高“接通率”,降低人民群众对陌生来电的警惕,通过“手机口”业务转化来电号码,让境外来电摇身一变成本地号码。
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通过国内网站、社交软件发布大量“轻松赚钱”“日进斗金”等招聘广告,用“轻松”“高回报”“无需经验”吸引了很多学生和年轻人兼职,组织大量人群参与“手机口”业务。
典型案例
一日,经营干果生意的杜某接到一个本地电话,对方以赚取差价为由向他推荐供货商,杜某见来电号码正常,又是谈生意的,并未起疑,添加对方介绍的供货商微信并沟通具体采购细节,最终被骗取人民币31000元进货款。
杜某报案后,公安机关锁定电话号码,经过分析研判,最终被告人郭某和文某被成功抓获。经查,郭某和文某之前均从事过通过QQ和微信拉群、出租微信号、发送诈骗短信或彩信等帮助境外电信网络犯罪团伙实施诈骗的勾当。后二人共谋利用“手机口”业务为境外电信诈骗团伙提供帮助从而赚取佣金。二人约定由文某提供前期资金购买两部手机和对录线,由郭某负责提供用于拨打电话的实名手机卡及与境外诈骗团伙联系。
二人使用被告人郭某本人名下及郭某从宋某、苏某、田某三人处收购的十余张手机卡,通过两部手机,操作“手机口”业务,采用手动拨打诈骗团伙向其提供的诈骗对象电话号码和诈骗团伙成员的QQ号码、并同时开启两部手机外放功能以及利用购买的传输线与手机制作简易GOIP设备两种方式,为境外电信诈骗团伙提供通讯传输支持,协助拨打诈骗电话536个。境外电信诈骗团伙利用二人架设的简易GOIP设备,通过郭某收购的宋某名下的手机卡与被害人杜某取得联系,骗取被害人杜某人民币31000元。
检察官提示
⏩“做‘手机口’躺在家里就能赚钱”“只要两部手机就能日赚千元”……这样的工作让人心动,但如果你信以为真,则极可能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帮凶”。帮助诈骗团伙架设互转设备、提供通信线路、拨打转接电话等行为,均涉及违法犯罪。寻找工作时,一定要提高鉴别能力,切莫被高薪的噱头蒙骗,成为电信诈骗犯罪的“工具人”,更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陌生来电要甄别,切勿因显示本地号码而放松警惕,牢记“未知链接不点击、陌生来电不轻信、个人信息不透露、转账汇款多核实”的“三不一多”原则,谨防上当受骗。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