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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背包里的大案子——动画演绎电诈真实案例

本站发表时间:[2023-11-29] 来源:朝检在线微信公众号 作者: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间,杨某某在河北等地将本人实名办理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出售他人使用,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该银行卡共计转入资金人民币100余万元,经查,涉及4起电信诈骗案件被害人被骗资金共计人民币10余万元。同一时间,张某某伙同黄某某、覃某某、黄某等人在北京市某商场等地,在明知购买黄金等贵重饰品的资金来源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使用涉及电信诈骗案件的银行卡购买黄金等贵重物品,并将所购买的贵重饰品通过隐蔽方式转移给他人,贵重饰品购买金额共计人民币1亿余元。
  诉讼经过
  2023年7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杨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及盗窃罪,以黄某某、覃某某、黄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检察履职
  2023年3月,案发以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积极提前介入案件,推进检警联动,引导公安机关有效取证,建议侦查方向。在审查案卷时,检察官发现张某某在代买黄金过程中,多次将较小的黄金首饰私藏,经审查,黄金饰品价值6万余元,构成盗窃罪。后检察官以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及盗窃罪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朝检君提醒
  第一,警惕电话诈骗:警惕来电号码显示异常、要求提供个人信息或涉及财务交易的电话。不要随意透露个人详细信息,谨慎回拨来电号码。
  第二,警惕网络诈骗:不轻易点击短信、邮件、社交平台等不明链接或附件,避免泄露个人信息或下载恶意软件。
第三,保护银行账户:公民个人对自己名下的银行卡负有保护责任,因此我们应当时刻防范、警惕以收购银行卡为目的的蝇头小利,清楚名下银行卡状态,丢失后应及时挂失,绝不将银行卡借予他人,银行卡号与密码也不随意向他人透露。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