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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乐寒假 法治相伴

本站发表时间:[2024-01-24] 来源: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
  经过一学期的“艰苦奋战”,同学们终于迎来了期盼已久的寒假!适逢春节,亲人相见,好友相聚,游玩嬉戏,不亦乐乎。然而在同学们休闲娱乐的同时,家长们也时刻绷着一根弦,担忧着孩子们的安全问题。检察官提示您,寒假期间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案例一
  16岁的李某在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偷偷驾驶父亲的小汽车与同学外出游玩,行驶到某十字路口与他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右侧相撞,造成他人死亡,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检察官提示:交通规则要遵守
  出行时遵守交通规则,不闯红灯,不翻越隔离护栏;年幼的儿童不在马路边或者车辆盲区内玩耍打闹;未满十二周岁的学生不得骑自行车上路,未满十六周岁的学生不得骑电动车或者摩托车上路;高年级同学不能盲目追求新鲜感驾驶机动车,以免造成交通肇事。
  案例二
  寒假期间,父母带9岁的王某回老家过年,王某回村后结识了村里的两位新朋友,三人在离家不远的路边玩爆竹,合意想看看将爆竹扔进路边的井盖里有什么效果,结果瞬间发生爆炸,在三人伸头查看之时,被击中头胸部,均受伤送医。
  检察官提示:游玩项目要安全
  进入寒假,又逢春节临近,不少孩子回老家后都喜欢放烟花爆竹。然而少年儿童被烟花爆竹炸伤的案例时有发生,甚至可能引起火灾,造成巨额财产损失。家长们在加强安全教育的同时一定要照看好孩子,不要让孩子接触到威力较大的鞭炮以防炸伤,更要禁止孩子在人员和车辆较为密集、易燃物较多的公共场所燃放。
  案例三
  15岁的小周放假前和同学相约假期去酒吧玩耍,体验一下“成年人的世界”。不日,小周和其同学小尹打扮一番顺利混进酒吧,进入后被酒吧内异性搭讪,随后几人一起饮酒,小周和小尹不胜酒量几杯下肚便觉晕晕乎乎,之后被他人带离酒吧实施了侵害行为。
  检察官提示:游玩场所要有选择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不得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节假日期间适度聚会放松是可以的,但一定注意不要前往酒吧、夜店、KTV等法律规定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以免对健康成长产生负面影响。
  案例四
  12岁的张某在寒假玩游戏时通过短视频平台看到一位游戏主播,主播称扫二维码加群可以赠送全套游戏皮肤。进群后,张某在对方的指导操作下,将母亲银行卡内2万余元转到对方的网银账号内。
  
  检察官提示:网络安全要警惕
  手机、电脑既是孩子们的学习工具也是玩具。青少年心理发展不成熟,安全防范意识较低,成为某些犯罪分子的针对群体。现实生活中,犯罪分子通过网络游戏、网络聊天取得未成年人信任,进而进行线上诈骗,甚至通过线下见面实施侵犯行为,对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家长们要提醒孩子:网络交友要谨慎,不谈及隐私,不轻信网友,不随意转账,更不轻易面见异性网友。
  父母是子女的第一监护人,寒假期间应监护好子女的身心健康,增进亲子关系;同学们也要强化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度过一个安全快乐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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