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公众平台制造、传播涉企谣言,对企业实施敲诈勒索、损害商业信誉等犯罪,以网暴企业牟取非法利益,严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2023年,“两高一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健全长效治理机制,从根本上减少网络暴力的发生,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本期“四分网事”带您了解网络言论侵害企业名誉权的有关法律知识。
案例回顾
A购买了B公司生产的产品,使用中出现一些问题。A不断通过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消息,称B公司销售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出具虚假的处理意见,并恶意拒绝赔付等。B公司将A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A认为,自己发布朋友圈是基于真实内容,目的是保护同行业的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存在过错。法院经审理认为,A发布的言论无事实依据,需删除涉案朋友圈内容并在朋友圈公开发布致歉声明。随后,A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A在朋友圈发布的告知函及其他朋友圈内容缺乏事实依据,同时加以情绪化、攻击性的语言,对B公司的名誉造成了损害,法院判决正确,依法对A的监督申请不予支持。
检察官说法
什么样的言论会侵害企业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构成名誉权侵权需满足4个构成要件:行为人存在违法行为、受害人有名誉受损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侵害企业名誉权的形式主要分为侮辱和诽谤,如通过不当的言辞评价、贬损性的语言来贬低企业,这是侮辱;通过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导致企业社会评价降低,这是诽谤。我只是发在朋友圈里为什么会侵权?个人的社交平台账号不是完全的私人空间,朋友圈具有公共空间的属性,在朋友圈发布的言论亦会在网络空间传播。如果在朋友圈发布侮辱、诽谤性质的言论,客观上导致企业社会评价降低,也会构成名誉权侵权,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名誉权是受法律保护的重要人格权益,网络上发表的言论不仅可能引发民事纠纷,还可能升级成为刑事犯罪。【最高检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暴力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点击链接阅读《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暴力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检察官提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发表言论要注意理性、文明,切勿被“一时上头儿”的情绪裹挟。要加强对网络信息真实性的甄别,不造谣更不信谣不传谣。不参与“人肉”搜索、不充当网络“水军”,拒绝网络暴力,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