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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日学雷锋 送法情意浓

本站发表时间:[2024-03-18] 来源:北京丰台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在第61个全国“学雷锋纪念日”来临之际,为践行雷锋精神,弘扬尊老、爱老、敬老、助老的中华传统美德,丰台法院右安门人民法庭前往翠林敬老院开展“学雷锋”普法巡回讲堂。
  法官助理杨铂以“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规范和引导养老产业健康发展”为主题,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养老服务民事纠纷典型案例出发,讲解该类纠纷的主要特点及法律适用。法官刁彤对翠林敬老院提出的问题进行一一解答,就如何拧紧养老机构养老“安全阀”提出相关法律建议。
  01
  涉养老服务纠纷
  产生的原因
  老年人与养老机构之间发生法律纠纷,主要集中在服务费的退还和侵权责任的承担。其中,主张退还服务费的纠纷多因养老机构履行合同义务不达标,而因养老机构原因导致老年人人身损害的纠纷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
  老年人在卫生间等区域摔倒,养老机构未设置相应的防摔设施;
  2
  养老院在发现老年人出现突发紧急情况时未尽所能采取必要救助措施,如及时联系救护车、派人陪同、转送医疗机构救治等,未能及时通知家属等;
  3
  养老院明知老年人患有一些特殊疾病如阿尔茨海默病,但未采用保护性约束或采用无效的保护性约束,导致老人受伤等。
  02
  涉养老服务案件
  主要特点
  首先,该类纠纷多发生于养老机构内。养老机构的服务水平与责任承担有紧密关系,规范的服务和良好的设施有利于减少事故发生,以及事故发生后对己方尽到相应义务的抗辩。
  其次,该类纠纷司法鉴定比例高。因老年人发生人身损害后,需要根据损害后果与养老机构服务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判断,专业的鉴定结论有利于公平合理地认定责任。
  最后,该类纠纷责任认定分歧大。对于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比例,应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现场情况、后续处理等具体情况进行判定,不同情况下认定的结果可能不同。
  03
  涉养老服务案件
  法律要点
  老年人与养老机构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根据基础法律关系和主张的不同,可以将该类案件分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产生的纠纷以及未尽到合同义务产生的纠纷。
  实践中,根据不同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类典型案件:
  ① 养老机构自身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养老机构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的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且相较于一般经营场所而言,养老机构还应结合养老服务的特殊性、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对经营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排查和消除可能对老年人造成危险和妨碍的安全隐患。例如,对于养老机构门前的台阶、井盖等设施要及时铺平,周边建筑物排放的有毒有害气体及垃圾及时清理、隔离。
  ②养老机构因第三人侵权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养老机构与养老人员建立养老服务合同关系后,对养老人员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因第三人行为造成养老人员损害的,首先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养老机构疏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养老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例如,在养老机构养老的老年人之间发生打斗,一人持养老机构装修时遗落的铁棍对另一人造成伤害,除施加伤害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外,养老机构因未及时清理铁棍等危险物品,致使发生人身损害,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③养老机构未尽到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老年人和养老机构应明确约定服务内容,如果养老机构已经全面履行服务合同的,不承担责任,养老机构未尽到合同义务,老年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主张违约责任。例如,养老机构因经营不善,停止经营后,安排老年人到其他养老机构继续养老;养老机构在照顾老人的过程中未尽到勤勉义务等,都可能承担违约责任。养老机构作为专为老人提供托养、护理、康复等服务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在认定是否尽到勤勉义务时,需要根据养老机构相关设施、服务情况来判断。例如,呼叫器安装位置较远,致使老年人无法及时获得帮助,属于未尽到谨慎勤勉义务,应当承担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
  04
  养老机构
  如何拧紧“安全阀”
  一是履行自身义务。养老机构作为经营场所,对入住的老年人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可能发生的危险,在签订养老服务合同时应进行详尽的风险告知,在发生危险后,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危害扩大。养老机构未尽到该义务致使老年人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是完善机构建设。养老机构作为专门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经营场所,应当对其场所和设施进行适老化改造,为老年人提供无障碍服务,方便老年人生活,降低老年人发生意外的可能性。
  三是提升服务质量。服务质量是养老服务合同的核心内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应当符合合同约定以及质量和安全标准。此外,养老机构应该做好日常服务记录和设施定期维护,在安全的基础上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确保合同约定的内容实现。
  四是损害发生后及时处置。损害后果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及时保护现场、采取急救措施、保留相关材料,尤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完备的服务记录和清晰的视频图像有利于厘清各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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