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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李迎新:提升电商平台参与社会治理能力 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本站发表时间:[2024-03-04] 来源: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 作者:
  2023年,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8.84亿人,全国网上零售额达15.42万亿元,电商平台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提升电商平台,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积极应对数字经济健康发展面临的困境和挑战。全国政协委员李迎新在今年两会上带去了相关提案,一起来看看吧!
  近年来,数字经济迅速发展,不断为经济带来新的活力。其中电商平台的高速发展,在助推传统产业转型、消费升级、助农助产、促进跨境消费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报告显示,2023年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8.84亿人,占网民整体的82.0%。据商务部消息,2023年全国网上零售额达15.42万亿元。与此同时,电商平台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尚有提升的空间,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仍然存在一定的困境和挑战。
  01传统的监管模式难以快速有效应对电商平台的交易模式
  以食品交易为例,在淘宝、京东、拼多多等大型电商平台上,每分每秒都有大量的交易行为发生。由于交易量巨大,监管机关难以发现全部的违法行为,对于商家的刷单、炒信等隐蔽行为,监管力量亦存在不足。在电商平台交易模式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如何在事前准确获取海量的商家信息、如何在事中对商家和消费者行为进行有效管理、如何在事后及时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理,对传统的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
  02电商平台自治的能力和水平尚待进一步提高
  各种各样的电商平台向数量众多的用户开放,不仅提供信息发布服务,还通过撮合交易深度地介入交易过程,电商平台应当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但是,电商平台自治的能力和水平仍有一些不足。第一,电商平台对接的商家数据源不全,审核能力有限。电商平台需要对入驻的商家进行资质审核,但掌握的数据材料不够全面,对于商家的营业执照信息、执照到期、法人证件到期信息的核验不够及时。部分平台上的商家因经营异常、违法经营等被属地监管机关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或者因为经营问题被行政机关处罚,而电商平台获取此类商家行政处罚、异常经营信息等缺少及时更新的模式,只能从相关部门对外门户网站中进行人工信息录入核对,导致此类商家在未被电商平台核验审查前,仍然继续在电商平台上售卖商品、服务。第二,电商平台对子平台经营主体等信息披露不显著。部分电商平台链接其他子平台业务,但对子平台的经营主体未作显著公开,在发生争议,进入诉讼阶段才公开子平台的经营主体,不利于消费者及时准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提升常态化监管水平。支持平台企业在引领发展、创造就业、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平台经济是充满创新和不断发展的经济模式,既要避免过度的行政干预给平台发展带来不当的影响,也要适当进行监管引导其健康发展。对此,李迎新委员建议:
  一是大力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包容审慎监管电商平台。数字贸易在国内外都是贸易的新增主要部分,在这个领域,我国的产业和企业有很好的基础。对于电商平台经济的发展,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监管机关可以采用行政指导、约谈警示、劝导等柔性手段激励平台企业进行自我规制,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是积极构建电商平台与监管机关参与的协同治理体系。在平台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单纯依靠监管机关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管。电商平台与监管机关应该各自承担应有的责任,实现动态的链接和有效运行。如在平台和监管机关之间有序实现商家经营信息数据对接,监管机关整合各区域内商户资质信息、经营信息、处罚信息,形成数据库,根据电商平台的类型、规模,加快推进数据接口对接,为平台自治提供有力支撑,促进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是合力共筑电商平台、监管机关经营关系台账。对于存在多平台嵌套情形的电商平台,平台与监管机关应该就具体责任主体、分管部门等形成经营关系台账,监管机关可结合经营台账对平台内子平台模块业务实现定期监督检查,对未显著公开行为做到及时的检查和发现,并促进平台有序整改。通过推进监管关口前移,引导平台经营者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工作,从源头上实现对平台身份识别争议的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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