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汛期多隐患,伤亡谁担责?

本站发表时间:[2024-07-18] 来源: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 作者:
  正值汛期,水库成为附近村民闲暇之余的好去处,赶上泄洪时间,水清鱼肥,更成了垂钓爱好者的乐园。当前,各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在沿途贴刷标语、张贴警示牌、在坝头用喇叭喊话,不断提醒过往人员、车辆注意安全,且水库安排24小时执勤人员,竭尽所能守护安全。在一起案件中,张某在水库泄洪期间观看泄洪时下水捡捞渔网,但不幸被水流冲走溺亡,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01
  案件缘起
  2021年7月16日,平谷区水务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发布了《关于切实做好河道行洪期间安全管控工作的通知》,旨在确保河道行洪和人员安全。2021年7月27日至7月28日,平谷区水务局、区水务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又连续下发通知,要求各乡镇切实做好沿河安全管控工作,加强巡查、广泛宣传,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河道,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在2021年防汛期内,当地镇政府先后多次部署防汛工作,并采取定期巡查、24小时值守等具体措施。
  然而,2021年7月27日16时许,在北京平谷某村,53岁男子张某和亲友在干渠桥上观看水库防水泄洪,现场有看河人员在执勤,不让观看人员下河。此时,从上游冲下一张渔网,张某不顾现场执勤人员劝阻,与他人一起驾驶电动车沿河道西侧田间路追赶。向南行至约500米处时,张某下水拦截捡捞渔网,后被水冲走。次日,张某遗体被打捞上来,经法医鉴定,张某系溺水身亡。事件发生后,张某之妻和女儿将镇政府、区水务局、区水库管理处诉至法院,而此案是否系高度危险责任纠纷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02
  法官析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地点为水库泄洪渠,在镇政府镇域内,故镇政府为管理责任方,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镇政府进行了多次防汛工作部署,安排了24小时值守及定期巡查等具体措施,泄水现场亦有人执勤,且事发时河道执勤人员向张某告知了行为的危险性并进行了劝阻,故法院认定镇政府已尽到了充分的警示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张某作为附近村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到在泄水时打捞渔网可能产生的危险后果,且在现场执勤人员劝阻无果后,仍置自身危险于不顾,追逐渔网并进行打捞,属于自甘风险,应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镇政府不应承担责任。区水务局、区水库管理处,不具有属地管理的职责,亦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在从事该等作业时危险不一定发生,但危险一旦发生,造成的损害结果将无法估量。该案中,因为雨水较多,水库通过泄洪渠进行泄水,属于必要的管理行为,这一行为本身对群众生命安全并不具有高度危险,且具有可控制性,即通过相关部门的管理及行为人的自我约束完全可以避免,故水库泄水行为不符合高度危险作业的特征,此案应属于一般侵权纠纷。从一般侵权的角度分析,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04
  法官提示
  作为个人我们要警惕危险,珍爱生命。作为水域管理人要尽职尽责,依法做好安全宣传、危险告知、积极救助等职责,保护广大群众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此外,民法典还设立了见义勇为条款,以法律的力量托起了全社会的道德底线,当看到他人需要帮助时也鼓励大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伸出援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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