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库 > 2024年专题 > 强化安全意识,筑牢冬日防线 > 冬季安全普法

雪天路滑,把车开进了窨井盖可咋整?

本站发表时间:[2024-11-27] 来源: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 作者:
  冬天下雪路难行,咱“打工人”早出晚归披星戴月,一大早出门没看清路,把车轱辘陷进井盖了……修车不说,还在外头冻了一天……
  冬天千万别感冒,赶紧回家暖和暖和……
  可说呢,提到这个我就来气,今年冬天我家暖气就是不热,我倒无所谓,我奶奶岁数大受不了啊。
  暖气不热找供热公司!我家也不“太平”,楼上暖气漏水都流到我家来了,我都搞不清楚应该找供热公司还是找物业……
  冬天下雪气温低,各种问题找上门,针对社区居民遇到的实际问题,房山法院立案庭开展“订单式”普法,立案庭庭长肖婧携手“京法巡回讲堂”“普法巴士”来到北关东路社区以“与法同行 温暖过冬”为主题结合民法典和实际案例为大家以案释法。
  案例一
  雪中车辆陷入井盖导致受损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老张每日开车上下班,降雪之后,老张照常出门,路过一处窨井,因为天亮的比较晚,加上雪天路滑,井盖松动,车辆不小心陷入,老张没有受伤,但是修车花费了5万元。
  老张将窨井管理单位起诉至法院。
  原来这处窨井已列入修缮范围,但由于天气、资金等问题迟迟没有进行修缮。
  最终,老张和窨井管理单位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调解。
  法官提示
  案件虽然达成了调解,但是其中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窨井造成的车辆受损问题,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如何寻求法律的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了道路施工人、窨井等地下设施管理人责任。
  具体到第1258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面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这种情况下如果雪天没有及时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有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二是窨井等地下设施因为长久失修等问题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出现类似的问题,都可以向管理人或者施工人要求承担责任,至于承担责任的多少,还要综合施工人、管理人是否尽到必要管理责任、受害人对损害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大小等因素判定。
  在遭遇极端天气时,即使施工人、管理人尽到义务,也可能无法避免损害发生,这种情况下,施工人、管理人可以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
  此外,如果车辆投保了保险,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不过保险理赔的时间有长有短,程序也繁简不同,会给车辆使用人带来不便。总而言之,冬季出行还是更应该谨慎,牢记安全第一。
  案例二
  供暖设备老化致漏水供热单位失责判赔偿
  张先生是房山某小区一名居民,马先生住张先生楼上,该小区的供热采暖设施属于一至四楼串联式单循环、共同使用。
  2017年冬天,因马先生家房屋暖气片漏水并渗漏到楼下张先生家房屋内,导致张先生家房屋的部分家具及限量版球鞋等物被浸泡损坏,价值1.22万元。
  张先生找马先生解决漏水事故和索要赔偿,马先生说暖气供暖系统是一至四楼共同使用,应属于公共部分,其没有对自家的暖气片进行过改造。
  暖气管线漏水,系暖气管线老化、超过使用年限,是供热单位未进行维修更换,产生漏水责任应由供热公司承担。
  供热单位辩称暖气管线漏水部分是在用户自用部分,自用部分应由用户自行负责。经法官现场勘验后查明,漏水原因系供暖设备老化,并非人为。
  故法院认为供热单位应对供暖设备中共用供热设施承担管理、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住户对自用供热采暖设施承担维护、维修和更新的责任,但本案中张先生家和马先生家适用的供热管道是串联式的,无法区分共用部分和自用部分,故判决供热单位和马先生各承担50%的责任。
  法官提示
  这个案例并不复杂,属于一般的侵权型案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就是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
  供热管道发生漏水时,主要看该段漏水管线由谁管理,即谁管理谁维修,没有尽到维修义务的应属于有过错,对他人的财产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公共部分一般供热公司和物业公司会在供热合同中进行约定,未作约定,一般供热公司管理范围是到用户的楼头入口装置的第一道阀门,从阀门后开始则由物业公司管理。
  在业主自己房屋内的暖气管道属于业主自行维护的部分,如果发生漏水则由业主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提醒住户、供热公司以及物业公司,在供暖季即将来临之际,应对供热管道各自管理部分进行全面的检修和谨慎改造,在供暖试行阶段注意查看供暖异常,避免跑水,造成损失。
  案例三
  供暖温度不够业主拒交供暖费举证不足导致败诉
  冬天到了,小王住的小区里供暖一直供不上,业主总是投诉,也没啥效果。小王自己说“我年轻,冷点儿不怕”,但是家里老人冻得关节疼,住了好几次医院。
  因此,小王一气之下不交供暖费,供暖单位将小王起诉至法院。
  小王以温度不达标为由进行抗辩,但在举证环节,小王却没有拿出证据,最终法院判决小王支付供暖费2700元。
  法官提示
  按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业主觉得供暖温度不达标,应该提供供暖温度不达标的证据。
  证据包括什么呢?通用的《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明确,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或经过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协议中的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供热公司需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要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或者其他证明人签字。
  除了入户测温,如果业主认为室温不达标,可向小区供热单位反映,要求上门测温,同时可拨打市政供热服务热线12345反映。
  如果上述途径还不能解决相关问题,居民诉诸法院,业主可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并保留测温记录。
  如经过检测确定室温不达标,可申请向所属供热企业退还相应天数的供暖费。
  供热公司针对业主提供的测温报告,应对温度达标承担举证义务,否则应适当减免供暖费。
  当然,从节约资源能源的角度来说,天气温度比较高的情况下,供暖公司适当降低供热的温度,我们应该支持。有人问如果住宅未居住是否仍要缴纳供暖费?
  这要看住宅是集中供暖还是独立采暖。集中供暖的房屋,空置房屋不居住为业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业主不能以未居住或自行切断供暖设施为由拒缴供暖费。
  这是因为,一方面基于供热的系统性,用户不得自行切断、改变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整个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
  另一方面,由于供热辐射性和热传导性,热量会自发地由高温物体传到低温物体,据此而言即使业主切断了暖气设备,房屋仍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供热服务。
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规定,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但即使用户和供热单位达成了一致的暂停供热的协议,业主亦需要交纳基础供热费。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