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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遇问题,如何维权

本站发表时间:[2025-03-18] 来源:密云法院 作者:
  作为消费者,您是否遇到过虚假宣传、质量缺陷等消费陷阱?是否经历过霸王条款、售后缺失等消费纠纷?是否在网购、教培、预付式消费等领域遭遇维权难题?
  为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营造绿色消费、健康消费的良好环境,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密云法院筛选了一批涉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典型案例,希望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明确行为规则,进一步提升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权的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和氛围,推动消费市场积极、健康发展。
  产品质量有缺陷,怎么办?
  案情介绍
  王某在某电动车商店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某天凌晨,该电动车在小区车棚内充电时突然着火了,不仅王某的电动车被烧毁,周围的电动车及自行车也被不同程度的烧毁。事发后,王某立即报案,消防部门来到现场扑灭火灾后,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系电动自行车电气线路故障导致。为此,王某赔偿了其他车主损失共计三万余元。后王某将某电动车商店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责任。
  法院裁判
  产品销售者责任,是指实施使产品流通的销售行为的人,对于其所销售的产品因缺陷致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被告某电动车商店作为经营者,有义务提供符合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本案中,王某购买该电动车尚未满一年,且根据公安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系电气线路故障所致,庭审中,被告某电动车商店虽然不认可起火原因系电动车责任,但其应就此提供证据证明本案电动车不存在缺陷或者如果存在缺陷其存在免责事由吗,作为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其未能证明未能举证证明自身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故被告应当就火灾给原告造成的合理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后延伸
  近年来,因电动车充电引发的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事故背后,引发的是一系列的安全隐患及侵权责任划分等相关法律问题。电动车一旦引发火灾事故,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电动车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生产者、销售者作为电动车走向社会第一道关卡的生产企业,对于品控管理、质量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特别是加强对电池、线路、充电器等关键部件的质量把控。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外承担无过错责任,受害者可以请求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人身损害和其他财产损失。至于产品的缺陷是否由销售者的过错所致,只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之间进行追责的要件,而非被侵权人要求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件。电动车的所有人、使用者:作为使用者,购买电动车时务必通过正规渠道,且妥善保留电动自行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等购买记录,为后期可能因损坏产生的赔偿保留权利。同时,在日常使用中,应严格按照说明书正确使用车辆和充电器,定期检修维护车辆性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如因电动车使用、管理不当导致火灾,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服务公司:作为物业公司或负有维护义务的责任人,应采取相应措施,杜绝电池入户、电动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等行为,并对管理区域内的充电桩、疏散通道、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否则,事故发生之时,物业公司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网络购物货不对板,怎么办?
  案情介绍
  张某在网上购买了某商家的天然蚕丝被,收到货后发现填充物实际是化纤材料,因和某商家协商未果,张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本案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张某在某商家经营的某平台网店中购买天然蚕丝被并支付货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某商家以销售天然蚕丝被进行宣传,导致张某对涉案被子的材质产生误解,从而购买该款被子。而某商家出售给张某的被子并非天然蚕丝被,其质量与宣传不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应承担三倍赔偿。
  案后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诱导消费者作出错误的购买判断,以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实践中,消费欺诈具体表现形式通常包括: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夸大性能和隐瞒缺陷等。近年来,网络购物已成为最常见的一种购物方式,越来越多发生在电商平台上的纠纷随之产生。消费者遭受消费欺诈时,有权要求实施欺诈行为的经营者退货退款并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该增加的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实际支付价格或者接受服务实际支付费用的三倍,若计算出的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则至少应赔偿五百元。因此,对于消费者,网购遭遇“翻车”、欺诈情况,一定要保全证据,及时对所购买商品的图片、交易过程进行截图保留。发生消费纠纷要及时与卖家沟通协商,如果沟通不成,及时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作为销售方,也应该诚信、合法、合规经营,确保货物信息真实,描述准确,诚信经营,不得通过虚假宣传或隐瞒瑕疵诱导消费。
  预付式消费商家转店,怎么办?
  案情介绍
  朱某到某美美容美发店理发护理时,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充值可享受会员服务,当日朱某便充值1000元用于后续消费,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几个月后朱某再次前往该店进行理发护理时发现该店已经停业,且门上贴有“本店与某秀造型工作室合作,本店会员请到某秀造型工作室使用”等字样。朱某前往某秀造型工作室,该工作室工作人员表示,朱某并非直接使用会员卡金额,而是需要在该工作室1:1充值后才能享受该店的会员服务。朱某认为该行为有违公平正义,于是起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自觉履行义务。朱某与某美美容店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某美美容店因自身原因停业,无法继续为朱某提供服务,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某美美容店在未提供全部服务的情况下,未经朱某同意,将服务项目转让给他人,该转让行为对朱某不发生法律效力。在法官与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之后,某美美容店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之处,与朱某之间达成了调解意见,该案得以妥善处理。
  案后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商家在收取消费者的预付款后,即对消费者负担提供约定服务的义务,商家未全部向消费者履行服务义务即将充值金额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系债务转移行为,该债务转移行为未经消费者同意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经营者若未按约提供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法官提醒,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时,要树立风险防范意识。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消费前应优先选择证照齐全、口碑良好的正规商家或机构进行消费,切不可因贪图一时的价格优惠而盲目选择一些资质不明的经营主体,在决定消费时,务必全面、细致地阅读和了解消费内容的具体条款,包括产品或服务的详细信息、使用规则、售后保障等。对于任何存在疑问的地方,都应当要求商家给予明确、清晰的解释和说明。另外,在涉及充值消费时,要合理控制充值额度,克服冲动消费的心理,避免因不理智的消费行为而埋下权益受损的隐患。同时,消费者务必增强证据留存意识。妥善保存每一次的消费凭证、交易记录等相关证据。从商家的角度来看,当经营场所或经营项目出现调整,特别是涉及预付式消费业务时,像本案中的美发店,以及常见的健身房、美容机构等,必须及时且全面地通知到每一位相关消费者。通知方式要确保消费者能够切实收到信息,例如采用书面通知、短信提醒、店内公告等多种形式。同时,商家要积极主动地为消费者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根据消费者的不同需求和实际情况,提供合理且可行的解决方案,切不可选择逃避责任,“一走了之”,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在消费关系中,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地位天然存在差异。消费者在交易过程和纠纷处理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单笔消费交易的金额通常较小,若仅从金钱赔偿的角度去衡量消费者所遭受的侵害,往往与消费者内心的期望存在差距,这种差距不仅体现在经济层面,还涉及到消费体验的受损和心理上的落差。另一方面,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常常面临诸多难题,如起诉主体难以确认、消费时未留存有效证据导致举证不规范,以及责任认定困难等,这些问题都使得消费者的维权周期被拉长,维权成本大幅增加。鉴于此,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时,应当更加谨慎小心。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退费的钱谁来担责?
  案情介绍
  张某为了提升学历,通过网络购买某公司的培训课程,并于2020年6月通过微信转账向某公司转账2998元购买全程无忧班课程,张某自述双方签订某公司提供的服务合同,但未及时保留。后因某公司并未对张某进行课程培训,也未按其承诺为其办理证书。于是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退还其交纳的2998元费用。某公司答辩时辩称某公司法人于2022年发生变更,不认可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张某以2998元的价格购买了某公司全程无忧班课程,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某公司应当提供相应的教育培训内容。现某公司因其自身原因,不能继续为原告提供教育培训,其行为构成违约。原、被告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双方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应予解除,张某关于某公司退还其培训费用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庭审中,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虽辩称其受让公司在后,对此前的款项及合同履行情况不清楚,但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系其公司内部的自治行为,与张某无关,其对外仍应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承继双方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故本院对某公司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案后延伸
  在当今社会,教育培训已成为许多人提升自身能力、拓宽职业道路的重要途径。然而,在订立、履行教育培训合同时,消费者往往会忽视合同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现实生活中,一些教育培训机构在面临经济困境,逃避法律责任或获取非法利益等目的时,通过故意注销公司登记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发生股权转让来规避法律责任和监管,发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情形时要主张谁来继续提供服务或退还预付费。事实上,与消费者签订服务协议的主体是服务机构,而绝大多数服务机构都是法人企业,具有法律上独立的人格,应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即使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或在发生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股权转让时内部约定债务负担主体,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作为服务机构实际经营者均不得以此对抗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要求服务机构继续提供服务或退还剩余费用。对于教育培训机构来讲,应当做到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做到诚信经营,通过口碑效应,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对于消费者,应优先选择有正规资质、良好口碑和稳定经营历史的机构。在签订合同时,要特别关注关于退费、转让和终止服务等方面的规定。确保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妥善保存与培训机构之间的沟通记录、支付凭证、课程资料等证据。最后,消费者可以定期关注机构的经营动态和舆情信息,以便及时发现任何异常情况,采取措施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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