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良好的生态环境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每个人都能享受到的公共产品。
种植环境公益诉讼保护林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
在一起公益组织提起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中,崔智瑜多次驱车前往该污染企业所在的郊区,在原被告的共同见证下,组织鉴定人员进行现场勘验、锅炉排放污染物样本采集等工作,并仔细记录下涉案锅炉详细信息及使用时的实际状态等。明晰案件事实证据后,崔智瑜意识到,案件中污染源供暖锅炉属于设备小、燃烧时间较短,且对周边环境造成的污染并不特别严重,如何认定赔偿金额,怎样让赔偿款发挥最大作用,成了摆在他面前的难题。翻阅大量资料后,崔智瑜提出了“种植环境公益诉讼保护林,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的方案,并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谈话现场,双方对这种方案都表示认可,被告企业随即表示:“法官,这主意太好了!我们完全同意。我们可以在周边多种植一些,绿化环境。”随后,双方对“种植环境公益诉讼保护林”的方案达成了共识。崔智瑜又多次组织园林绿化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以及双方当事人就保护林的选址和具体的种植维护方案进行沟通协调。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
冬去春又来,当崔智瑜再次踏上那片林地,已是青绿。
案件的成功办理,是对“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模式的有益探索,真正实现了“办理一个案件,恢复一片绿水青山”的良好社会效果,为推进首都生态环境保护贡献了司法智慧。
判决不是终结是下一段征程的号角
在审理一起因超标排放汽车尾气引发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时,由于污染物排出后转瞬即逝,污染大气的证据难以固定,相关生态环境损害金额无法在事后进行准确鉴定,只能依据行政机关在先的行政处罚记录来进行认定。崔智瑜带领审判团队向14个行政部门发函核实相关情况,协商研究治理意见,最终促使案件顺利办结。崔智瑜在办案之余积极探索司法协作新路径,与市检四分院沟通协调签署《加强环境资源类检察公益诉讼司法协作工作备忘录》,法检联动型的环资公益诉讼司法协作机制初见雏形。在崔智瑜的积极协调下,四中院与天津一中院、雄安中院联合签署《落实京津冀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备忘录》,建立健全了更加紧密高效的京津冀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协调联动机制。为了增强全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崔智瑜还积极进行普法宣传,牵头在牛口峪湿地公园、北京南苑森林湿地公园、中国园林博物馆等处设立“生态环境普法驿站”,推动环境公益诉讼成果向社会治理效果转化。如今,随着四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挂牌成立,崔智瑜和全庭干警将努力肩负起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新职责、新使命,继续坚守与奋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