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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法律风险提示之知识产权保护篇

本站发表时间:[2026-04-23] 来源:延庆法院 作者:
  知识产权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创新发展的关键驱动力。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及知识产权审判体系的不断完善,企业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各环节均面临新的法律挑战。延庆法院结合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常见法律风险作出如下提示。
  商标使用不规范导致权利淡化或侵权风险
  风险提示
  实践中,部分企业存在注册商标使用不规范的情形,如擅自改变注册商标图样、超核定商品范围使用、许可使用未备案等。不规范使用不仅可能导致商标权被撤销,还可能因与他人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而引发侵权纠纷。建议企业严格按照注册商标证核准的图样和商品类别使用商标,商标许可合同签订后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妥善保管使用证据,确保商标权利稳定。
  案例索引
  某食品公司在注册“XX香”商标后,擅自将商标图样中的文字字体进行大幅改动,并在未注册的商品类别上使用。后被同行业另一公司起诉商标侵权,法院认定其不规范使用部分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的侵害,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九条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
  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不严密导致泄密风险
  风险提示
  商业秘密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但实践中部分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淡薄,未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未与核心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导致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泄露后难以维权。建议企业建立健全商业秘密管理制度,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和密级,对涉密信息采取分级管理、加密存储、权限控制等措施,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并定期开展保密培训。
  案例索引
  某科技公司的核心技术研发人员离职后,将公司技术图纸带到新公司使用,导致原公司核心技术泄露。因该公司未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也未对技术图纸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法院认定该技术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要件,驳回了公司的侵权诉求。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露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一)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的;
  (二)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的;
  (三)对涉密的厂房、车间等生产经营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进行区分管理的;
  (四)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和管理的;
  (五)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软件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的;
  (六)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的;
  (七)采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的。
  职务发明创造权属约定不明风险
  风险提示
  新公司法强化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但实践中部分企业对于员工在工作期间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约定不明,导致离职员工将本属于公司的技术成果带走,或就专利权属产生争议。建议企业在劳动合同或知识产权协议中明确职务发明创造的归属规则,对利用公司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及时申请专利,并与核心研发人员约定离职后的技术成果归属。
  案例索引
  某生物技术公司的研发总监离职后,以个人名义申请了一项与该公司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的发明专利。该公司主张该发明属于职务发明,但因其未与研发总监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且无法证明该发明与其分配的工作任务直接相关,法院最终认定该专利归研发总监个人所有。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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