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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检察机关禁毒工作典型案例

本站发表时间:[2026-06-29] 来源:京检在线 作者:
  2026年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发布9件毒品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既包括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严惩跨境贩毒、麻精药品滥用等各类涉毒犯罪,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收集固定关键证据,深挖漏罪漏犯的检察实践;也包括针对毒品犯罪与洗钱犯罪交织的突出特点,全面落实“一案双查”机制,在查办毒品犯罪的同时穿透核查资金流向,精准追诉洗钱关联犯罪,一体推进查毒、追赃、断财,斩断黑灰产业链的联动履职。
  当前,毒品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借电子烟、网络寄递、暗语交易等逃避打击,部分案件存在取证困难等情况。全市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对毒品犯罪“零容忍”,与公安机关强化协作配合,精准打击毒品犯罪,持续落实最高检“七号检察建议”,严防不法分子利用寄递渠道寄递毒品,多措并举推动禁毒综合治理。
  案例1:何某、王某走私毒品案
  【关键词】
  走私毒品  电子烟  四氢大麻酚  引导侦查  主观明知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被告人何某与王某经事先预谋达成合意:由王某提供资金支持,何某出境前往泰国购买含有大麻成分的电子烟,所购毒品供二人共同吸食。随后,何某在泰国完成涉案电子烟采购,将毒品藏匿于行李箱内,采用夹带方式非法携带入境。2025年5月,公安机关依法将何某、王某抓获归案,并当场起获涉案电子烟三支。经司法鉴定,送检的电子烟烟弹中四氢大麻酚含量为82.43%。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5年6月18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简称市检一分院)以涉嫌走私毒品罪对何某与王某批准逮捕,并制定继续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深入开展侦查工作。侦查终结后,本案由市检一分院依据地域管辖的法律规定移交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5年10月10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何某、王某犯走私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5年10月31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以走私毒品罪判处二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被告人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一)引导侦查构筑证据体系
  电子烟本身并非毒品载体,犯罪分子利用这一合法外衣,将毒品隐藏于电子烟弹当中,犯罪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检察机关对何某与王某批准逮捕后,上下两级院一体履职,找准证据体系的薄弱环节,列出具体问题引导公安机关精确测量电子烟中毒品的净质量,鉴定液态烟弹中毒品含量,完善二人共谋证据链条。通过共同引导侦查,补强证据,形成完备的指控证据体系,为提起公诉奠定坚实基础。
  (二)深入论证隐蔽性毒品走私共同犯罪的主观明知
  针对毒品犯罪案件作案手段高度隐蔽、关键客观证据易缺失、主观明知认定难度大等突出问题,结合被告人王某拒不认罪,且其确未实施出国走私毒品入境的行为,检察机关为查明共犯在走私毒品行为中的主观明知,主动走出供述依赖,从三个方面入手精细审查:首先根据行为人有吸毒史、接触过毒品相关圈层,知晓毒品管理规定的事实,判断其具备毒品认知能力;其次根据其规避检查、采用隐秘方式联络交接等,归纳其行为异常;最后结合涉案毒品流通特点、交易价格、资金支付方式等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主观明知证明链条。将主观故意查实查清查准,做到不枉不纵。
  (三)强化毒品犯罪案件的审慎办理
  本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结合涉案毒品的数量、含量、类型、功效,行为人的犯罪次数、作案手段、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多重因素,精益求精审查办理,精准适用法律,科学提出量刑建议,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典型意义】
  四氢大麻酚是国家严格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长期使用易产生精神依赖,具有较大成瘾性和毒副作用。此类毒品在电子烟、保健品等外衣包装下,易为犯罪分子利用,实施更隐蔽的走私、贩卖等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在证据审查和主观故意的认定上都要深入论证,从行为人吸毒史以及隐秘联络、规避检查、销毁痕迹等异常表现深入挖掘,结合资金流向综合认定事实,依法指控犯罪,对毒品犯罪形成有力震慑,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与公众身心健康。
  案例2:向某走私、贩卖毒品、洗钱、传授犯罪方法案
  【关键词】
  走私  贩卖毒品  自洗钱  货币基金  跨境网络贩毒  传授犯罪方法
  【基本案情】
  向某于2023年至2024年期间,以贩卖牟利为目的,明知三唑仑、溴替唑仑、氯硝西泮等涉案药品属于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在某聊天工具上发布涉“迷奸”内容的广告,贩卖“025”“力水”等涉案药品,在收到买家的购买信息和货款后,通过“境外订货—跨境寄递—境内分销”的方式实施走私、贩卖活动,经查,向某共计实施走私、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15起。在资金结算环节,向某要求国内买家以某第三方支付工具口令红包的形式支付毒资,并使用他人的第三方支付账户收取毒资,后购买货币基金,并转出使用。同时,向某明知刁某等人欲迷奸女性,仍向刁某传授使用氯硝西泮等迷奸女性的犯罪方法。
  【诉讼及履职过程】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于2025年5月16日以向某犯走私、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传授犯罪方法罪提起公诉。2025年8月5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向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洗钱罪,判处向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向某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一)捕后靶向引导侦查,深挖彻查实现全链条打击
  本案系公安部挂牌督办的走私毒品系列案。在审查逮捕阶段,侦查机关仅就其中1起走私毒品入境的犯罪事实提请批准逮捕。面对向某反侦查意识极强,且会定期销毁境外聊天记录的取证困境,检察机关积极运用大数据技术手段梳理资金流与信息流,锁定其系系列跨境走私毒品案重要嫌疑人的关键线索。在依法作出逮捕决定的同时,检察机关向侦查机关提出十余项继续侦查取证意见,调取跨境物流单据,对毒品去向和下游买家进行全面核查,并从下游买家设备入手,恢复提取境外聊天记录,固定“接单—收款—跨境发货”的完整证据链,最终将犯罪事实从1起追加至15起,所有下游涉案人员均被依法处理。同时,针对向某明知他人欲实施迷奸仍传授用药方法的行为,依法追加起诉传授犯罪方法罪,彻底斩断“网络揽客—跨境走私—境内滥用”黑色产业链。
  (二)数智赋能穿透资金链,依法追诉“自洗钱”犯罪
  本案系利用移动支付工具实施毒品犯罪“自洗钱”的典型案件。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依托反走私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筛查出向某在收取毒资时,交替使用境内外社交平台沟通、利用他人第三方支付账户代收转递毒资的异常线索。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围绕毒品交易全过程全面取证,及时提取并固定了境内外平台联络记录、口令红包收付记录等关键电子数据,全面厘清毒资流转路径,经查明,向某要求买家以口令红包形式支付毒资,并使用他人的第三方支付账户收取毒资,后购买货币基金并转出使用,本质上是通过转换资金存在形态,切断毒品犯罪所得与上游犯罪的关联,对毒赃进行“漂白”。检察机关经检察官联席会议研讨,认定该行为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应独立于走私毒品犯罪,以洗钱罪单独评价。最终,追加起诉的洗钱罪名获得审判机关判决采纳。
  (三)分层释法促成认罪认罚,积极履职助推社会治理
  向某系累犯、毒品再犯,初期对抗情绪强烈。为此,检察机关将释法说理与法治教育贯穿办案全过程。检察机关通过详细剖析管制精神药品被滥用的严重后果,阐明其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向某对检察机关指控三项罪名均表示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同时,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一方面,针对本案利用口令红包、虚拟货币跨境洗钱的新形式,检察机关在开庭时邀请了数十名金融机构干部员工旁听庭审,通过庭审观摩,推动提升金融机构对洗钱风险的认识;另一方面,聚焦跨境寄递毒品及精神类药品滥用乱象,开展多形式普法宣传,共同筑牢全民禁毒和反洗钱的坚固防线。
  【典型意义】
  跨境网络贩卖和寄递毒品案件中,买卖双方利用境内外社交平台散布含有迷奸内容的涉案精神药品信息,利用口令红包、货币基金等新型支付方式收取和漂洗毒资,作案手段隐蔽、传播速度快、社会危害巨大。检察机关严格落实“一案多查”机制,深挖追诉走私迷奸类毒品的黑色链条,充分发挥数智赋能作用,穿透审查走私毒品的资金流向,深度拆解利用网络空间虚拟性和匿名性实行毒资“漂白”的新型犯罪模式,通过精准、靶向的捕后引导侦查,追诉衍生的洗钱、传授犯罪方法等漏罪漏犯,实现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同时以个案办理为契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醒广大群众识破毒品新型“伪装”。
  案例3:于某贩卖毒品、洗钱案
  【关键词】
  毒品犯罪  自洗钱  游戏道具  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于某通过某境外社交软件向北京市朝阳区的杨某某、四川省成都市的樊某某出售20片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三唑仑。于某要求杨某某、樊某某以某境外游戏网站礼品卡方式支付毒资,后于某将礼品卡兑换码充值至某境外游戏网站账户购买游戏道具,最终于某通过某游戏道具交易平台出售该游戏道具并提现至银行卡,实现毒资收取。后于某将三唑仑混装于零食中,通过快递寄送给杨某某、樊某某,公安机关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快递柜、樊某某住处起获上述精神药品。
  【诉讼及履职过程】
  朝阳区检察院于2025年6月17日以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提起公诉,朝阳区法院于2025年7月28日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认定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洗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于某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一)紧扣行为特征引导取证,依法认定贩卖毒品罪
  三唑仑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兼具医疗属性与毒品属性。本案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引导公安机关固定于某关于登录某境外社交软件购买三唑仑的供述,证实其明知三唑仑属于国家管制药品且从特殊渠道获取;引导公安机关讯问于某,获取其关于建立“迷玩”交流群等非法目的的供述,证实其购买目的系非医疗用途;调取交易记录、快递面单,并收集购毒人员、快递员证言,证实于某将三唑仑混装于零食袋中,采用隐蔽手段交付以规避监管。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实于某明知三唑仑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以贩卖为目的非法销售,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二)穿透审查资金流转路径,依法追诉自洗钱犯罪
  在审查毒品犯罪事实的同时,严格落实“一案双查”机制,同步审查洗钱犯罪线索。针对于某要求购毒者以某游戏网站礼品卡支付毒资、再通过该游戏网站关联平台出售道具变现的作案手法,引导公安机关调取于某游戏网站账户充值记录、游戏道具交易平台交易情况及涉案银行卡资金流水,查明毒资转化为礼品卡、再经游戏道具交易变现的资金流转路径。于某在上游贩卖毒品罪既遂后,另行实施的上述资金转换行为,改变了犯罪所得的形态与流转路径,切断了资金与毒品犯罪的直接对应关系,依法认定为自洗钱行为。洗钱罪属行为犯,于某收取某游戏网站礼品卡并成功充值购买游戏道具时,其掩饰、隐瞒行为即已实施完毕,构成洗钱罪既遂。检察机关据此对贩卖毒品罪与洗钱罪分别认定、合并追诉,实现对上游犯罪及自洗钱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典型意义】
  本案系北京市首例利用境外游戏平台充值实现毒品犯罪自洗钱案。检察机关深度拆解了利用游戏平台匿名性实行毒资“漂白”的新型犯罪模式,准确把握相关毒品上游犯罪与洗钱罪罪数形态的认定方法,具有典型意义:
  一是办理涉国家管制精神药品的毒品犯罪案件,应坚持实质审查与全面审查相结合,综合全案中的异常行为认定主观故意。三唑仑兼具医疗属性与毒品属性,不能因具有医疗用途而否定其毒品属性。检察机关应当全面审查行为人的交易渠道、寄递方式等客观行为,对于使用境外社交软件、参与指向非法用途的特定交流群、对药品进行伪装混装寄递等异常行为进行系统评价,形成主观明知的证据锁链,依法准确认定毒品犯罪。
  二是办理利用网络实施的毒品犯罪案件,应同步审查毒赃流转全程。毒品自洗钱犯罪应清晰界定上游毒品犯罪与下游自洗钱行为的关系,实现全链条打击。毒品犯罪既遂后,行为人另行通过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将毒资转换为虚拟资产并变现,该行为旨在切断资金与犯罪的联系、掩饰非法性质,构成独立的自洗钱犯罪。基于上述实质性区分,检察机关对贩卖毒品罪与洗钱罪分别认定、合并追诉,体现了对毒品犯罪及其衍生经济犯罪从严惩治的坚决态度,为深化反洗钱司法实践提供了参考借鉴。
  案例4:张某某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  毒品代购  麻精药品  深挖犯罪  社会治理
  【基本案情】
  张某某系戒毒人员,其在得知唐某某服用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俗称“沙菲片”)成瘾且从卜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沙菲片后,主动表示可以为唐某某代开。2024年12月至2025年2月间,张某某受唐某某委托,从北京某医疗机构以每板10粒220元的价格开具沙菲片,每次开具2盒,并先后四次以220元至300元的价格将部分沙菲片出售给唐某某。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5年7月15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张某某贩卖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2025年10月2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5年12月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张某某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一)深挖犯罪线索,引导侦查夯实证据基础
  检察机关在办理卜某某贩卖毒品案过程中,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深挖上下游涉毒犯罪网络,快速梳理购毒人员社会关系,精准研判张某某涉嫌贩毒线索,第一时间引导公安机关将张某某抓获归案;靶向列明侦查取证要点,引导公安机关全面调取戒毒档案、医疗机构麻精药品实名开药台账,同步规范固定涉案聊天邀约记录、毒资转账流水等客观证据,为指控犯罪打下坚实证据基础。
  (二)厘清“代购”边界,法理辨析精准指控犯罪
  案件审查期间,张某某供述反复并提出无偿药品代购、疾病治疗互助行为的辩解。在无客观证据证实其实际牟利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精准锁定张某某明知他人滥用成瘾,主动发起邀约的行为,以及其利用自身戒毒人员特殊身份,违规骗领麻精药品并主动对外转售等关键证据,突出张某某行为的主动性、关键性,明晰贩卖行为与代购行为、治疗疾病需要的互助行为之间的界限,进而有力击破犯罪嫌疑人辩解,精准指控张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三)联动复盘类案,排查隐患深化源头治理
  检察机关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办案组对辖区内近五年涉麻精药品案件开展专项复查,经类案串并,发现多起戒毒人员违规倒卖麻精药品案件源头均集中于北京某医疗机构,暴露出该机构麻精药品实名核验不严、用药动态回访缺位、异常高频购药预警机制不足、全流程台账闭环管理流于形式等突出监管短板。对此,检察机关依法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列明监管漏洞及衍生风险,建议医疗机构严格处方审核制度,健全麻精药品开具、核验、发放、溯源回访管控机制,推动医疗机构与公安、检察机关定期数据共享、信息互通,对重点人员联防联控,并闭环督促医疗机构整改到位。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坚持深挖犯罪线索,依法精准指控犯罪。在缺乏直接获利证据的情况下,对于精准区分违规转售与无偿代购行为的边界具有指导意义,充分彰显了从严惩治新型涉毒犯罪的坚定决心。同时,检察机关坚持治罪与治理一体推进,立足个案深挖医疗领域麻精药品管控漏洞,复盘同类案件、排查共性风险,精准制发检察建议,健全药品全链条管控机制,从源头阻断麻精药品非法外流风险,推动禁毒司法与医疗治理深度融合。
  案例5:张某、李某教唆他人吸毒,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刘某、陈某某、何某某贩卖毒品系列案
  【关键词】
  未起获毒品  提前介入  引导侦查  追捕上游多层级犯罪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公安机关发现吸毒线索,后查明2025年4月至5月期间,在本市某区宿舍楼内,王某某容留张某、李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三次,期间,张某伙同李某引诱、教唆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甲基苯丙胺系张某伙同李某向刘某购买,刘某系向陈某某购买,陈某某系向何某某购买。后公安机关将前述人员抓获。
  【诉讼及履职过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11月10日起,陆续以张某、李某犯教唆他人吸毒罪,以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陈某某、刘某、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陆续以教唆他人吸毒罪,判处张某、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王某某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一)提前介入,深挖案件线索,明确侦查主线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后,发现涉案毒品已灭失,且该案涉及上下游犯罪,包括刘某在内的部分犯罪嫌疑人不认罪,部分上游犯罪嫌疑人未锁定。经检察机关细致分析,确认该案有较大侦查空间和侦查必要性,遂与公安机关密切沟通,明确了侦查主线和重点。后公安机关有效开展侦查工作,依法顺利提捕。
  (二)引导侦查,夯实证据基础,依法准确追捕上游犯罪嫌疑人
  经审查发现,吸毒人员认罪供述基本稳定,但贩毒人刘某拒不认罪。对此,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调取刘某及关联人员交易记录、银行流水等电子单据,经整理转账记录,结合买毒人指认的大致时间范围,精准锁定毒品交易的电子转账记录。基于在案证据,检察机关对刘某进行教育转化,促使其认罪服法,并交代出向其贩卖毒品的“上家”陈某某。陈某某到案后拒不认罪,检察机关通过深挖其社会关系网,排查出关键证人黄某某,形成完整证据链,迫使陈某某认罪并交代上线何某某。经持续追捕,何某某最终到案。至此,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教唆他人吸毒罪以及上、中、下游三个层级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全部到案,均被依法逮捕。
  (三)审慎论证,破解定罪难题,确定未起获物质的毒品属性
  本案毒品实物未起获,故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涉案物质是否系毒品,这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一是张某、李某、王某某体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说明三人近期有吸食甲基苯丙胺,王某某并非吸毒人员,仅有此次吸毒行为,证明张某提供的物质为毒品;二是张某、李某曾吸毒,张某与刘某熟识,若涉案物质系假毒品,张某缺乏反复向其购买的动机;三是根据王某某家中监控录像,发现张某、李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的方式、过程、反应符合吸毒常见特征。据此,检察机关认为前述人员吸食、贩卖的物质确属毒品。在案证据有证人指认,买毒转账记录连续、完整,转账时间连续、紧凑,转账层级分明、金额合理,与各个嫌疑人供述能够一一对应。检察机关认定该案证据链完整闭合,可以排除合理怀疑,依法对全案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对被告人判处刑罚,诉判一致。
  【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往往具有一定隐蔽性,犯罪分子会采取暗语、现金交易、不囤货等方式逃避侦查,审查此类案件要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加强实质审查,依法作出决定。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坚决依法提起公诉。用好用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强化溯源补证,绝不能让“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成为犯罪分子逃脱罪责的借口。同时“除恶须务尽”,深挖上下游犯罪及共同犯罪等,全面取证,织密追捕追诉“天网”,有力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案例6:孙某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  大麻叶  未查获毒品实物  毒品数量认定  证据开示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以来,孙某多次通过某境外软件从上家购买大麻叶,用于其本人吸食及向他人贩卖。2024年5月至6月间,孙某以2450元的价格分两次向宋某贩卖大麻叶7.6克,并通过“埋包”方式将大麻叶交付宋某。2024年7月20日,孙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孙某手机中发现其涉嫌贩卖毒品线索。后公安机关在孙某住处起获大麻叶128.76克,经鉴定含四氢大麻酚。经查,孙某向宋某贩卖的7.6克大麻叶均被宋某吸食,公安机关未能从宋某处查获涉案大麻叶实物。
  【诉讼及履职过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1月29日以被告人孙某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5年2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孙某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一)深挖电子数据,构建贩毒行为画像
  本案中,被告人孙某交易前会将大麻叶放进烟盒内埋放在其家附近的隐蔽位置,后通知购毒者宋某到指定地点取毒。由于案发久远,埋毒现场的监控录像已经灭失,加之孙某供述的交易细节与宋某陈述的事实存在出入,仅靠言词证据难以还原事实。检察机关利用双方通过社交软件沟通毒品交易细节的犯罪特点,全面审查了孙某与宋某的聊天记录,将聊天记录中涉及的埋包位置信息、毒品实物照片等毒品交易证据予以固定,为认定毒品交易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关键事实奠定了基础。
  (二)全面审查证据,精准认定毒品数量
  因本案公安机关未能查获毒品实物,认定贩卖毒品的类型和数量成为指控犯罪的难点。在毒品类型认定方面,检察机关将从孙某家中查获的毒品检测成分与宋某尿液毒物检测成分进行比对,发现二者均含有四氢大麻酚成分。在排除宋某同期吸食其他毒品的可能后,结合在案其他证据,认定双方交易标的为大麻类毒品。在毒品数量认定方面,检察机关通过解析聊天中“串两700”等毒圈“黑话”,结合转账记录和言词证据,最终认定大麻叶交易总量7.6克、交易金额2450元的犯罪事实。
  (三)巧用证据开示,提升认罪认罚质效
  针对被告人孙某辩解自己帮助宋某代购毒品的情况,检察机关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向其阐释了吸毒、贩毒行为的危害,以及贩卖毒品和代购毒品的法律规定及区别。此外,检察机关还将案件部分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和证人证言向孙某开示,促使其进一步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及社会危害性。被告人孙某表示认罪悔过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全案情节,提出精准量刑建议并获法院判决采纳。
  【典型意义】
  贩卖毒品案件中,由于毒品被吸食等客观原因导致毒品实物未被查获,但在案证据能够认定被告人实施了贩卖毒品行为及毒品数量的,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认定未查获毒品的数量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尤其要注重客观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检察机关充分挖掘电子数据,构建贩毒行为画像,形成完整、闭环的证据链条,从而精准认定涉案毒品类型和数量。同时,针对案件具体情况开展释法说理和证据开示,依法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刑事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7:姜某某欺骗他人吸毒案
  【关键词】
  毒品犯罪  欺骗他人吸食毒品  追诉标准  毛发分段检测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3日,姜某某与其女友张某某在本市丰台区某小区内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25年9月11日,姜某某与其女友张某某在上述地点再次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后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关于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的情况,姜某某承认其于2025年9月3日以能够减肥、提高性生活质量等理由欺骗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张某某证言也称其2025年9月3日系在姜某某的欺骗下首次吸食甲基苯丙胺,之前从未接触过毒品。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5年10月13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以姜某某涉嫌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指定海淀分局管辖)。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姜某某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案,证据上存在疑点,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难以证明姜某某涉嫌欺骗他人吸毒罪,于2025年10月20日以证据不足对姜某某不批准逮捕。
  (一)全面分析案件情节、准确把握案件定性及追诉标准
  侦查机关以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姜某某。检察机关通过审阅卷宗、讯问姜某某、开展补充侦查工作等,了解到本案中姜某某以减肥、提高性生活质量为理由欺骗其女友张某某吸食毒品,其女友张某某以为吸食的是某种性药,并未认识到自己吸食的是毒品。姜某某并无教唆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欺骗他人吸毒。
  关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在治安处罚及刑事立案方面均有规定。但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需严格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因此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全面了解案件的情节及危害后果的基础上准确把握案件定性,严格区分罪与非罪。针对此类案件,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从被引诱、教唆、欺骗的人员是否有吸毒史,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以及造成的后果等方面综合考量,确定是否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对本案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首先,张某某称之前从未接触过毒品,系在姜某某欺骗下首次吸食了毒品;其次,姜某某欺骗张某某吸食的毒品为甲基苯丙胺,对身体的危害性极大;再次,经过鉴定,张某某吸毒成瘾,需要接受社区戒毒。综合上述情况,检察机关认为姜某某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社会危险性较大,符合追诉标准。
  (二)摒除以言词证据为主要定罪依据的惯性思维,全面审查在案证据
  由于此类案件一般发生在较为私密的空间,客观证据较少,主要依靠言词证据进行定罪。本案中姜某某供述称自己在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时,女友张某某来其家中撞见其在吸食毒品,其便对女友称吸食可以减肥、提高性生活质量,女友随即和其一起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其女友之前没有接触过毒品。张某某的陈述中关于吸毒的时间、地点、原因,与姜某某的供述高度吻合,姜某某、张某某的尿液及头发中均检出了对应的毒品成分。但检察机关在审查张某某的毛发鉴定时,发现其头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并且认定为吸毒成瘾,鉴定机构对其头发进行检测的时间距离其所述的首次吸毒时间较短,张某某吸食的甲基苯丙胺是否能够在其头发中检出并且认定吸毒成瘾,存在疑点。针对该疑点,检察机关经向鉴定机构人员核实,获悉按照一般规律,人在吸食甲基苯丙胺后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在头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并且需要达到一定阈值才会认定该人头发中检出的甲基苯丙胺成分为阳性,也即吸毒成瘾。张某某首次吸食甲基苯丙胺时间距离检测时间较短,在其头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阳性,认定为吸毒成瘾,不符合上述甲基苯丙胺检测的规律,张某某有可能在本案之前就吸食过甲基苯丙胺。检察机关在了解到上述情况后,立即针对性的开展补充侦查工作。
  (三)引入专业技术检测,精准辅助案件审查
  针对案件疑点,检察机关积极开展补充侦查工作,通过多次向鉴定机构人员了解后,确定本案可以采用对张某某的头发进行分段毒品检测的方法,推断张某某在不同时间段是否吸食过毒品以及吸食毒品的次数等情况。检察机关立即督促对张某某进行头发分段检测,经检测显示张某某在距离检测前的6个月内曾多次吸食甲基苯丙胺。检察机关随即向检测人员核实检测推断出的张某某吸毒时间段,检测人员推断张某某大概率在距离检测0-2个月、2-4个月、4-6个月的时间段内不止一次吸食过甲基苯丙胺,该检测结果与姜某某的供述以及张某某的陈述存在矛盾。检察机关向姜某某、张某某进一步核实关于张某某吸食毒品的具体情况,姜某某及张某某均坚称案发前张某某并未吸食过毒品,案发时为张某某首次吸食毒品。二人所述仍然与检测结果相互矛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检察机关严把证据关,对于存在合理怀疑的案件,在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之前,即使姜某某认罪,也绝不“带病”批准逮捕,最终检察机关对该案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
  【典型意义】
  涉毒品案件往往存在同一法律条款涉及多个选择性罪名以及刑行交叉问题,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从案件事实中精准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准确定性。涉毒品类案件,尤其是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等犯罪,往往客观证据较少,但仍然要重视客观证据审查,构建以客观证据为中心的证明体系,必要时引入专业的技术检测,如毛发分段检测,辅助判断涉案人员的具体吸毒时间段及吸毒次数等,更清晰地锁定案件事实。
  案例8:高某某、韩某某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  主观明知  全链条打击  主从犯区分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6日,高某某与购毒人孟某通过社交软件联系,约定以人民币2.5万元的价格向孟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10克,孟某通过社交软件转账支付定金人民币1万元。后高某某联系上家金某某购买毒品。2025年6月11日,金某某从A省将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运至高某某指定的收货地点B省某小区A电表箱内。收到毒品后,高某某指使被告人韩某某前往该电表箱,将藏有毒品的烟盒转移至该小区B电表箱,并通知购毒人孟某前往交易。孟某到达后,韩某某按照高某某指令带领孟某至B电表箱处取毒品,孟某现场验货后,将毒资尾款人民币1.3万元(实际交易价格人民币2.3万元)转至高某某社交软件账户。经鉴定,从起获的4.34克白色晶体可疑物和1.44克红色片状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诉讼及履职过程】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12月31日以被告人高某某、韩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10日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认定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认定韩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高某某、韩某某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一)精织证据法网,破解翻供定罪难题
  面对被告人韩某某翻供困局,检察机关跳出“由供到证”的传统路径,构建完善证据链推定其主观明知。首先,审查行为异常性,韩某某知晓高某某有涉毒经历,仍受其指使将烟盒在不同楼层电表箱间转移、更换存放地点,并带领购毒人上楼取货,交易过程高度隐蔽,行为明显异于正常合法交易。其次,审查物品特征与对价异常,韩某某知晓烟盒内有小块“冰糖状晶体”和红色片剂,并监督高某某收取人民币1.3万元的高额交易款项,其已知晓少量物品对应畸高价格和高某某涉毒经历,足以认定其对烟盒内物品系毒品存在概括性认识。再次,审查事后反侦查行为,韩某某案发后删除与高某某的全部通信记录,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时逃跑躲避,反映其明知行为涉毒、逃避侦查打击的心理。综上,认定韩某某贩卖毒品既有直接行为又有主观明知,构成贩卖毒品罪。
  (二)精析共犯作用,认定主从犯明确罪责区分
  检察机关在准确认定全案事实基础上,精细区分共同犯罪参与人的地位与作用,依法认定罪责层级。被告人高某某作为毒品交易主导者,与购毒人确定交易毒品数量、金额、时间及地点,主动联系金某某寻找毒品货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法认定为主犯。被告人韩某某事前未与高某某共谋,事中仅受指使参与转移毒品、交付毒品及监督毒资转账,未获取报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认定为从犯。庭审中,公诉人精细化分析发表意见,法院全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对高某某依法予以严惩,对韩某某依法从轻处罚,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三)精细引导补侦,实现跨省毒品犯罪全链条打击
  为彻底铲除毒品犯罪链条,检察机关坚持“办一案、追一窝、挖一串”,将追诉上游毒贩作为法律监督的必尽之责。通过审查高某某供述、通话记录等证据,检察机关发现毒品上家系A省的金某某,遂向公安机关列出详尽的补充侦查提纲,引导跨省侦查。提前介入后,围绕金某某身份、毒品交易网络及上下线关联等开展侦查取证,通过调取网约车记录、交易现场监控录像等客观证据,固定金某某向高某某运输、交付毒品的证据链条,成功追诉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的金某某,斩断该条横跨多省的毒品贩卖通道,实现对毒品源头、中间流转、末端取货的全链条打击。
  【典型意义】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时,检察机关通过引导侦查深挖隐案漏犯,将盘踞外地的贩毒上家一网打尽,摧毁跨区域贩毒网络。对被告人翻供否认主观明知的,可综合运用交易方式隐蔽性、物品特征与对价异常、行为人反侦查表现等,形成完整证据闭环,依法认定其主观明知。同时,厘清共同犯罪主从界限,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彰显法治的公平与精细。
  案例9:于某某走私毒品案
  【关键词】
  右美沙芬  麻精药品  走私毒品  犯罪中止
  【基本案情】
  于某某明知右美沙芬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于2025年1月、3月两次通过境外卖家购买共计100片供其滥用,对方以人体夹带的方式走私入境后,邮寄至于某某指定收货地址。经鉴定,从其家中搜查出的白色药片含右美沙芬成分。此外,2024年12月及2025年1月,于某某先后支付170元、200元欲联系境外卖家购买右美沙芬共计100片,后因担心被查处且有意戒断,主动取消交易,未让对方邮寄。经鉴定,于某某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但实施违法行为时不存在由精神病性症状所致的辨认、控制能力受损,应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5年12月12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6年2月3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以走私毒品罪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某某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夯实毒品来源与交易证据链条
  侦查机关立案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围绕毒品交易过程全面取证,及时调取上线物流信息及境外某社交平台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固定毒品来源及流通链条。同时,依托收寄件人信息、口令红包、转账记录等,将涉案境内购买行为与境外走私环节紧密连接,形成完整证据闭环。通过对物流轨迹、资金流向与聊天记录的综合审查,确保证据之间相互印证、逻辑一致,最终实现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
  (二)精准认定主观明知,构建严密指控体系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以走私毒品罪立案追诉。本案中,于某某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应以走私毒品罪对其立案追诉。检察机关综合于某某精准知晓右美沙芬列管日期、明知上线走私方式及长期混迹“OD圈”等事实,依法认定其主观明知。
  (三)综合考量量刑情节,依法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检察机关逐笔审查于某某多次“付款-反悔-退款”的交易记录和聊天记录,认定其在毒品交付前主动放弃犯罪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依法予以评价。同时,全面考量本案量刑情节,于某某虽实施多次购买行为,但始终在通过正规医疗手段积极治疗抑郁症,也确有戒除毒瘾的想法和行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无前科劣迹,系初犯。综合上述法定与酌定量刑情节,依法提出从宽量刑建议。
  【典型意义】
  面对右美沙芬等列管精神药品兼具药品与毒品双重属性的复杂样态,检察机关以交易异常性、行为隐蔽性等间接证据构建严密证明体系,为类案主观明知认定提供可复制的审查范式。针对列管精神药品的毒品犯罪,应考虑购买数量、社会危害性等综合因素进行定罪处罚,确保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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