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如何理解社会治理现代化
理解社会治理现代化首先需要理解什么是治理?治理是一个“舶来语”。世界银行指出,“治理是利用机构资源和政治权威管理社会问题与事务的实践”。联合国发展计划署认为,“治理是基于法律规则和正义、平等的高效系统的公共管理框架,贯穿于管理和被管理的整个过程,它要求建立可持续的体系,赋权于人民,使其成为整个过程的支配者”。全球治理者委员会对治理的界定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
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从狭义的角度看,“现代治理体系是由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和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组成的,国家治理体系与社会治理体系呈二元化结构状态”。然而从广义的角度看,社会治理主要是指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规范的过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社会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须现代化。社会治理现代化起码包括四层意思。
(一)社会治理法治化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社会治理法治化意味着要用法治的精神统帅社会治理的全局,用法治的眼光审视社会治理的各种问题,用法治的思维谋划社会治理的策略,用法治的手段破解社会治理的难题,用法治的方法巩固社会治理的成果。破解社会治理难题,提高社会治理水平,要求我们必须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治理,努力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只有坚持依法治理,社会治理工作才能减少人为干扰和自由裁量,增强社会治理的权威性。
(二)社会治理规范化
社会治理不仅需要法治化,而且需要制度化,规范化。这里的“规范化”是指法治精神和法律条文的具体化和操作化。就是通过更加具体明确的行政规章、实施办法、规章制度等将社会治理的内容加以明确,治理
依据加以确定,治理标准加以明确,治理目标加以界定,使社会治理可以操作化。如果社会治理的内容不确定、依据不明确、标准不准确、目标不清晰,法治精神和法律条文也难以得到有效落实,社会治理就会变得盲目随意,导致治理“碎片化”甚至治理“异化”,这也是当前许多社会矛盾产生的重要根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按照这个要求创新社会治理,就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条文进一步明确社会治理的内容、依据、标准和目标,实现社会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三)社会治理社会化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决定》第一次明确把社会自我调节和居民自治放在与政府治理同等重要的位置,实际上肯定了社会和居民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地位。这就意味着,今后,社会治理主体是多元的,而不仅仅是依靠政府一种力量,社会治理不同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和公民都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平等主体,政府不能凌驾于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和公民之上。按照这个方向,政府部门就应该从当前的“全能政府、低效政府”状态中退出来成为“有限政府、高效政府”,积极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和社区发展,让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和公民在社会治理中承担越来越大的责任。(四)社会治理信息化在大数据和云计算时代,要提高社会治理水平,还必须与时俱进,在社会治理中充分应用各种现代科学技术,如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和遥感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计算机网格技术、物联网、云存储、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及各种移动信息终端,及时收集并回应居民群众和社会单位的服务诉求,突破政府“信息孤岛”的困境,实现社会治理海量信息的存储、互联互通和统计分析,对社会治理的进程实现实时的监测,对社会治理的成效实现定期定量的分析评价,不断地分析总结研判,共同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实现社会治理的信息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