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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架无人机未经批准先后违规“黑飞” 被北京通州民警查获后没收

本站发表时间:[2025-03-18]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3月9日,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以下简称通州公安分局)查处两起使用无人机“黑飞”违法违规案件,两架无人机被依法没收。
  3月9日12时许,通州公安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在通州区马驹桥镇某公交站附近操控无人机。随后,民警将操控无人机人员姜某(男,32岁)查获。经询问,姜某如实陈述了其未经空管部门审批擅自放飞无人机的违法行为。
  同日,通州公安分局接报称,有人在通州区永乐店镇某村操控无人机进行飞行。接报后,民警立即开展工作,并将操控人员杨某(男,40岁)查获。经询问,杨某如实陈述了其未经空管部门审批擅自放飞无人机的违法行为。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通州公安分局分别对杨某、姜某二人作出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通州公安分局提示: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监管服务有关公告》,无人驾驶航空器适飞空域可通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UOM平台”,网址为https://uom.caac.gov.cn)进行查询。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通过UOM平台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对于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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