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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车、罚款1千元!11月1日起将对上路超标电动自行车依法查处

本站发表时间:[2021-08-30]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作者:孙宏阳
  11月1日起仍上路行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将会被依法扣留,驾驶人将面临处1000元罚款。记者今天从北京市交通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根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悬挂临时标识(橙色号牌)的电动自行车3年过渡期将于今年10月31日期满,期满后,此类车辆不得再上路行驶。
  为引导车主及时淘汰超标电动自行车,确保车辆处置各环节有序运转,北京市交通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制定了《淘汰超标电动自行车回收处置工作方案》。车主可前往全市800余家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采取“以旧换新”的方式购买新车,也可通过本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处置废旧车辆。
  根据统计数据,本市领取临时标识电动自行车数量约228万辆。今年一季度全市各销售门店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以来,在销售渠道已经置换超标车辆10万辆。从置换进度看,仍有大批车主没有关注到过渡期即将结束,缺乏置换紧迫感。
  11月1日起,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将严格按照法规规定,对过渡期结束后仍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扣留、处罚。
  悬挂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 3年过渡期10月31日到
  2018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规范了本市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及相关管理,其中规定: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符合规定的发放行驶证、号牌(白色号牌),对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发放临时标识(橙色号牌)。对发放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上路行驶。
  过渡期将于今年10月31日到期,仍持有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市民应尽快对车辆进行淘汰更新;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房地产中介机构等,应落实企业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从业人员使用合规车辆。
  市交通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研究制定了《淘汰超标电动自行车回收处置工作方案》,规范了车辆处置渠道和配套的服务、管理措施。
  超标车辆“以旧换新” 报废车辆“回收拆解”
  本市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既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作用,以车辆“以旧换新”为主要渠道、“回收拆解”为补充路径,引导超标电动自行车在过渡期结束前加快、有序退出或置换为合规车辆。
  目前,全市已有800多家电动车销售门店正在持续开展旧车置换活动,推出了旧车折价、新车优惠等利好政策,符合国家标准的新车备货充足,可满足车主“以旧换新”的需求。同时,为提高新车注册登记的效率,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过网站发布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办理指南”,进一步完善了预约登记制度,并依托销售门店设置了多个电动自行车登记便民服务点,各交通支、大队也将根据需要增设受理窗口、临时登记站或采取“流动服务”等模式,为市民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
  为做好车辆回收工作,市城市管理委、市生态环境局已对外公示了本市有资质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废铅蓄电池回收企业清单,以及回收网点的信息。各区政府将组织辖区各基层单位按要求、按标准利用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回收旧车。市商务局也将动员、协调车辆拆解厂家定期对查扣车辆、各区政府集中清理的“僵尸车”进行无害化拆解处理。
  车辆处置细化到街乡社区 11月1日起启动执法检查
  《淘汰超标电动自行车回收处置工作方案》明确要求,各区政府要强化属地主体责任,分区域、按网格扎实做好超标电动自行车淘汰工作。街道乡镇、社区可采取“以物换物”的形式,倡导车主及时处理已弃置的废旧车辆,从源头上减少“僵尸车”产生。同时,合理设置回收网点(场地),合理调配停放场地,满足报废车辆回收和暂存需求。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将严格按照法规规定,对11月1日过渡期结束后仍上路行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依法扣留,并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逾期6个月未处理的运至解体厂集中销毁。
  超标电动自行车存在多种安全风险隐患,请车主尽快通过上述渠道合理处置车辆,共建首都安全有序的交通出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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