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辖区治安管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严防各类事故发生,近日,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以下简称顺义公安分局)依法处罚多起房屋出租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等违法行为。
近日,顺义公安分局胜利派出所民警在清查工作中发现,辖区内某出租房屋治安防范设备缺损,公安机关下发责令整改告知书限期整改,到期仍未整改,致使存在治安隐患,出租人彭某未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未履行房屋管理责任。公安机关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彭某罚款处罚。
近日,顺义公安分局南彩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内某村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某单位承租住房,承租人张某未按规定登记职工居住信息,未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造成该出租房屋存在治安隐患。公安机关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张某罚款处罚。
近日,顺义公安分局仁和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某村开展检查时,发现出租房屋内发生违法犯罪活动。经查,房屋出租期间,房屋出租人高某未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未履行房屋管理责任,致使房屋成为违法犯罪活动场所,存在严重治安隐患。公安机关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高某罚款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规定和标准。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处罚条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示:当您将房屋出租给他人时,请及时准确地登记承租人信息,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希望各位出租房主能够积极配合,主动履行登记义务,警民携手共进,共建温馨安全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