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以下简称西城公安分局)依法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租房主进行处罚。
案件一:西城公安分局白纸坊派出所民警在西城区菜园街走访时,发现房屋出租人刘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员身份信息。公安机关依法对出租人刘某处行政罚款的处罚。
案件二:西城公安分局广外派出所民警在西城区红居街入户走访出租房屋过程中,发现房屋出租人张某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公安机关依法对出租人张某处行政罚款的处罚。
案件三:西城公安分局月坛派出所民警在西城区复兴门北大街某小区工作时发现,王某某将小区内的出租房屋改造为家庭旅馆对外经营。公安机关依法对经营人王某某予以行政拘留的处罚并取缔其违法经营场所。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五条中规定,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住房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信息系统办理出租登记,填报租赁住房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信息等内容;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西城民警提示:出租房屋绝不能“一租了事”,房屋出租人要依法合规出租房屋,履行“实名制申报登记”责任,及时自查整改隐患问题,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切实做到“不漏户、不漏人、不漏项”。房屋承租人应遵规守法,自觉配合房东做好申报登记和日常检查,积极配合警方及有关部门做好出租房屋安全管理,通过警民携手,广泛掀起“房安全、人安居、必登记”的安全攻势,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