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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楼“连坐” 管不住高空抛物

律师支招:刑法介入惩治 加装对空探头 物业担责巡查

本站发表时间:[2019-07-19]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

  最近一段时间,深圳、贵阳、南京、武汉、济南等多地发生高空坠物事件让人胆战心惊。5岁男孩在小区内被坠落的玻璃窗砸中而死的痛哭声犹在耳畔,济南匡山一小区又“天降”三把刀。7月17日,济南警方通报,因感情纠纷抛扔菜刀的葛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已被刑事拘留。这一次,高空抛物终于上升到了可能要接受刑法惩治的层次。

  伴随着高层住宅的拔地而起,高空坠物、抛物事件便不绝于耳,侵权责任法甚至为高空坠物追责难的问题设置了全楼“连坐”的规定。但即便如此,高空坠物这一“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仍然如顽疾一般难以治愈。本报记者专门采访了专家律师,探究有什么法子能有效防范高空坠物事件继续上演。

  现象

  “连坐”9年没达到预期效果

  6月13日,深圳一5岁男童被从20楼坠落的窗户砸中,经多天抢救不幸离世;

  7月2日,贵阳一位母亲在小区内行走时,被10岁男童高空抛下的灭火器砸中头部,不幸身亡;

  7月10日,武汉一男子回家准备上楼时,被高空坠落的石头砸中头顶,血流不止;

  7月11日,济南匡山一小区内从天而降一把菜刀、两把尖刀,幸好无人受伤……

  最近,高空坠物事件屡见报端,而此时,规定了高空坠物找不到侵权人,全楼住户“连坐”的侵权责任法也已实施了整整9年。

  9年来,司法实践中虽有多起“连坐”判例,但却没有遏制住高空坠物事件的继续发生。

  “《侵权责任法》是希望借此规定引起公众对高空坠物的关注,起到警示作用,但事实上却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北京市律师协会侵权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中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聪律师如是说。

  郭聪律师表示,高空坠物大体可分为三类,一类是外墙砖、玻璃窗等楼体固定物脱落;一类是阳台上的花盆等搁置物坠落。这两类因为相对容易找到物主和管理单位,责任比较明确。还有一类是人为抛撒,最难找到侵权人。“曾经对于这种找不到侵权人的情况,由谁赔偿缺乏法律依据,大量案件都因为没有被告,无法通过诉讼得到救济。”

  而《侵权责任法》专门针对高空坠物找不到侵权人的情况有一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说白了,如果不能确定到底是谁家高空坠物给人造成损害,那么在坠落物这栋楼上居住的居民都可能是共同责任人,一起承担补偿责任。公众戏称之为高空坠物无主,全楼业主“连坐”。

  郭聪律师说,这条规定的目的是基于公平原则,在不确定侵权人的情况下,把责任分摊,这样每户的赔偿责任也不会很高,受害人的损失也得以补偿。但是反对的声音认为,这一规定要求大多数无辜者承担责任,而真正的肇事者却可能因为大家一起背锅,反而“占了便宜”,起不到惩罚作用。

  而且,这一条款虽然从救助被害人的角度有积极作用,但因大多数被告不愿履行,在判决执行阶段也会遇到阻力,难以落实。

  2001年轰动全国的首例高空无主坠物连坐赔偿案虽然适用的不是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但其后续执行问题也能说明一定问题。

  2000年5月11日凌晨,重庆男子郝跃被楼上掉落的3斤重烟灰缸砸成重伤。因为无法确定侵权人,郝跃将可能丢烟灰缸的24家住户及开发商告上了法庭。最终,渝中区法院判决由22个住户各赔偿郝跃8101.5元,共计17.8万余元。

  然而,因为住户们的抗拒,郝跃在判决生效12年的时间里仅收到3名被告不到2万元赔款,执行工作一度中止。12年后,郝跃申请恢复执行,才又陆续收到了一些钱。

  讨论

  高空抛物一律入刑不现实

  既然在现行法律仍然杜绝不了高空坠物的频发,那总得再想点法子才行。

  网友们也在纷纷出主意。有人建议,考虑到高空坠物的取证难题,可以规定凡发生高空坠物事件,一律“先刑后民”。即先由警方介入进行调查取证,再追查责任人,确定不是刑事问题后再转入民事。

  郭聪律师表示,目前高空坠物事件发生后绝大多数都会报警。警方也会调取监控录像,做必要的调查。如果查到确凿的证据,扔东西的人极有可能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但警察也不是万能的,在实在查不到肇事者和证据的情况下,因为有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警方也会将其归为民事纠纷。

  所以现实生活中,处理高空坠物事件,大多数其实已经实现了“先刑后民”,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

  有人还提出,根据香港的法规,如果有人自建筑物掉下任何东西,以致对在公众地方之内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险或损伤者,则掉下该东西的人,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元及监禁6个月。在新加坡,也曾有人因从三楼扔下两把椅子被判入狱5个月。因此,可以考虑凡有高空抛物行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以加大震慑和打击力度。

  对此,北京律师协会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于云斌律师认为不太可能实现。“刑法是约束人们行为最严厉的行为规范,能用民事、行政等其他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一般不宜适用刑法。如果没有与刑法规定相对应的损害后果,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规定二楼以上住户,无论什么原因,往外扔东西就是犯罪,不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

  于律师说,如果有证据证明有人把足以致人伤害的东西扔出窗外,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就构成过失重伤罪或杀人罪。比如有人把一个啤酒瓶从楼上扔出去,他应当知道或者应该预见到有可能会砸到人,造成人身伤亡,仍然抱着侥幸心理这么做,最终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这就符合刑法中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的要件。

  如果有人是故意为了伤人而高空抛物,或者明知楼下是人行道、公共活动场所等,那么这属于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7月11日在济南一小区因感情纠纷向窗外抛掷菜刀的葛某就是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刑拘了。这也是高空坠物出了这么多事后,少有的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次。

  于云斌律师介绍,高空坠物伤人大多数是搁置物或窗户玻璃等建筑材料坠落造成的伤害,是住户没有尽到管理责任或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对年久失修的外墙、窗户及时加固维修的责任,这些不是人直接的行为造成的,因此仍然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而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高空坠物事件,及时调查取证,依法作出裁判,对社会大众来说,可以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

  支招

  小区加装对空探头紧盯坠物

  高空坠物的最大难题在于找不到侵权人,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有的小区已经开始加装对空摄像头,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浙江余杭昌运里小区共17幢楼,都是20层的高层住宅。为防止有人高空抛物,街道出资购置了47个广角摄像头,呈60至80度角仰拍,正好将整幢楼的窗户和阳台收入拍摄范围。平时,物业工作人员在值班室就能实时查看。小区自去年底交付入住后,还没有发生过高空抛物事件。

  另外,泉州中心市区淮口花苑(南区)也安装了24个仰拍监控,摄像头安装的第二天,就有高空抛物行为被拍下。因为抓了现行,乱丢垃圾的业主当场认错,表示不再犯。自从安装了摄像头,高空抛物现象明显减少了许多。

  郭聪律师评价说,安装仰拍摄像头无论从调查取证找准责任人,还是从震慑高空抛物行为来讲,都有积极意义。

  不过也有人担心,加装探头可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小区都加装有没有可操作性?

  郭聪律师说,加装摄像头从经济上来说是个负担,但结果却是责任更清晰了,避免无辜者受牵连承担责任,也必然会约束大家的行为,使每一家审视搁置物的摆放是否有危险,最终小区更安全了,环境改善,品质提升,真正受益的还是广大业主。

  建议

  找不到侵权人可由政府救济

  郭聪律师告诉记者,这些年,很多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都提出了从法律上治理高空坠物问题的意见建议,比如有的提出,买房时交纳的公共维修基金,本身是用于住宅公共部分和设备维修的,但坠物如果就是从这个楼上掉下来的,是不是可以用公维基金对受害者进行赔偿?还有人提出通过设立不动产保险制度,来解决高空坠物伤人的赔偿问题。

  郭聪律师认为,高空坠物事件绝大多数是搁置物、楼体固定物掉落,容易找到侵权人索赔,对于很少一部分没有办法找到侵权人的情况,可以考虑由政府来承担救济责任,比如参照养老保险金,由政府把掌控的公共维修基金拿出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理财,用获得的利息成立专项基金,就完全可以解决赔偿问题。

  理论和实务界的建议,奔着一个目的,既能让受害人得到有效赔偿,同时又不让无辜的人受牵连。

  而从防范的角度来说,郭聪律师认为更有效的是赋予物业公司相应的权利义务,开展定期巡查排险,防患于未然。

  郭律师说,去年8月上海一户外广告牌坠落砸伤了人,有关部门对户外广告牌进行拉网式排查,就起到了作用。但居民小区内的高空坠物问题却缺乏定期排查机制。目前,物业没有要求业主清理的权利,发现问题也只能劝导。

  “如果从法律上给予物业相应的权利和义务,那么物业公司就要定期开展排查工作,发现隐患后可责令业主对高空搁置物进行清理,还可以规定物业有权要求城管部门对拒不清理的业主进行处罚,或者直接启动诉讼程序,要求业主纠正,排除危险。物业没有履行上述义务,就要承担赔偿责任。”郭聪律师说,这么一来,物业就有动力了,预防高空坠物的事就有人真正管起来,比鼓励业主互相监督要有效得多。本报记者 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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