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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信息化建设 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本站发表时间:[2019-12-03]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王伟

  法院信息化建设是司法的一场重要革命,通过技术手段创新审判管理方式将会提升审判能力现代化的水平。信息化建设的创新和发展,在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加强审判管理和内部监督、方便群众诉讼、保障当事人知情权、解决执行难等方面均能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在这个信息化时代,必须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视野审视法院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引领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近期,周强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研讨时强调,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不断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要始终坚持以全面建设智慧法院为依托。可见,信息化技术在法院工作的运用水平不仅被赋予支持和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功能,还被赋予服务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意义。

  法院现代化的核心范畴即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而信息化建设作为现代化管理的重要手段和依托,在推进法院的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中发挥了资源整合与传输优势,形成了高效率的应用格局。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也充分证明,信息化建设的创新和发展,在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加强审判管理和内部监督、方便群众诉讼、保障当事人知情权、解决执行难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法院现代化路径中,信息化已经从法院现代化建设的配套性手段转变为法院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性因素。

  信息化建设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特点,随着法院信息化工作的不断深入,其在建设、应用、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一是信息化在核心业务应用上还不充分。缺乏对信息数据的深层次挖掘与应用,案件信息录入加重法官工作量,变“减负”为“增负”,致使法官信息化应用热情有所减退。二是信息化建设缺乏系统性,在衔接和配合上信息无法融合,法院信息化建设仍然面临信息孤岛的困境。三是司法大数据应用有待深化,目前对于信息的应用仅仅停留在司法统计层面,对于司法大数据的深度挖掘仍然不够,尚未使之成为对法院各项工作进行评估、研判和预测的重要素材和参考。四是信息化安全保障有待升级,在司法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无论属于公开审理的案件,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均会在系统中留痕,如何保证平台和系统内信息的安全性,已成为摆在所有法院面前的难题。

  信息化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并非在信息化本身,而是缺乏科学有效的工作机制。未来的信息化建设,要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相统一,紧紧围绕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目标。

  一是推进智能化应用,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从全面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和软件开发功能升级入手,以需求为导向,促进信息化与法院业务深度融合。深入一线办案人员中充分调研、听取意见,不断完善和深化应用,防止为建设而建设、建而不用、建多用少。积极开发智能化的审判辅助系统、辅助法官一键生成各类通知书、传票、公告、送达回证等制式文书和裁判文书。积极创新信息载体,强化辩证思维方式,统筹协调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法院庭审公开等举措,加深向人民群众展示法院司法公开的诚意。法官和当事人作为信息化应用的主体,必须高度关注用户体验和用户需求,以便更好地方便法官办案、减轻当事人诉累、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通过信息化手段,主动构建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反馈信息的双向交流平台,从实际出发,加大制度机制创新力度,让信息化既好看又实用,切实提升信息化保障水平。

  二是强化顶层设计,统一技术标准,实现系统信息的互联互通。信息化应用的推进必须有完善的配套机制,使每个工作环节都有制度来规范,变静态的制度管理为动态的流程管理,推动信息化工作的有序运行。理顺地方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体制、统一信息化建设财政预算,将信息化建设纳入统一的司法管理范畴。信息化作为实现司法统一的重要工具,理应从制度上解决信息化分散不均衡的问题。法院信息化标准体系中所涉及的标准内容繁多,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对法院信息技术建设中所涉及的各个领域不同环节的技术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为法院信息化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打下基础,地方各级法院在新建或改建时应当参照该标准进行,通过统一标准的方式来实现信息化的兼容与统一。

  三是强化大数据分析,把握司法公开尺度。以信息化助推司法公开,大数据应用的持续推进,提供了大量优质社会公共服务和司法公共产品,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主体框架已经确立。在全面互联互通基础上,充分发掘和释放司法审判数据资源的潜在价值,推动大数据分析在调查研究、司法研判中的全面应用,有利于提升决策服务的实效性。同时,在信息公开过程中,注重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机密及国家秘密。针对人民法院立案、审判、执行工作的切实需要及自身特点,制定与之相配套的人民法院网络安全标准,提升法院干警的互联网风险意识,加强网络安全防范教育,建立权责明晰的网络安全责任制。在对已经出现的涉法舆情案件中,积极应对妥善地进行处理,畅通民众知情权渠道。对信息技术在司法公开领域的应用坚持积极推进而又稳步谨慎的态度,合理掌控信息化公开尺度,把握好界限与风险。

  四是搭建为民服务的平台,提升司法便民服务水平。法院的信息化建设要能够提高法院内部各项工作的效率,更要做到利民、惠民。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是检验司法业绩的根本标准。目前,有些法院针对不同领域、不同群体特点,已经实现了利用网络平台为人民群众提供诉讼指南、法律法规、公开案例、诉讼问答、诉讼收费、监督投诉等服务,但信息化建设“服务人民”的效能不应仅限于此,还应满足公众更多的司法需求,如:进一步推广“互联网+”诉讼模式、全面推行网上立案并以此为基础逐步实现跨域立案服务全覆盖。

  五是完善信息技术司法运用相关立法,解决信息化进程中产生的新问题。随着法院信息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信息技术在法院工作中被广泛使用,出现许多新情况、新趋势、新诉求,比如,信息化建设中,网上立案、电子签章、电子送达、庭审同步直播等已被广泛采用,而如何规范这些现代化的运作方式,出现问题该怎样解决,目前三大诉讼法当中均没有明确规定。相关诉讼法在发挥保障法官依法履行司法审判职能的同时,也正在受到信息时代的冲击与挑战。所以,要做好信息化建设,必须根据信息化进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制定和完善立法、填补法律空白。

  法院信息化建设是司法的一场重要革命,通过技术手段创新审判管理方式将会提升审判能力现代化的水平。要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大司法公开平台建设和整合力度,通过信息化手段不断提高诉讼服务水平,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让人民群众在人民法院信息化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推进现代科技与司法规律深度融合,构建智慧法院审判运行新模式。拓展司法大数据服务功能,积极提供优质社会公共服务和司法公共产品,切实提高司法预测科学度和准确性,分析审判执行工作的运行态势、特点和规律,揭示司法活动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联系,为社会治理和社会发展提供立法建议、司法建议和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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