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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入刑敲响法律警钟

本站发表时间:[2020-10-20]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舒圣祥

  一些地方出现的教育招考冒名顶替事件引起全社会关注,10月1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对此作出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冒名顶替上大学,十几年前就有案例被曝光。目前山东省已查出242人冒名顶替他人身份入学,共涉及14所高校,包括中国海洋大学这样的985高校。

  好不容易考上大学,却被人冒名顶替剥夺入学机会,因此被毁掉的,很可能是人的一生。冒名顶替之可恶,数倍于高考舞弊,其违法成本之低,却与其社会危害极不匹配。即便东窗事发,大多只是取消冒名顶替者学历了事,被冒名顶替者不仅鲜有得到赔偿,施害者更不会被追究刑责。

  只要立法阙如不补齐,违法成本不提高,冒名顶替的可能就会一直存在。草案将冒名顶替者入刑,将有利于遏制某些地方可谓猖獗的“截和”他人高考成果、改变他人命运轨迹的可耻行径。

  没有人可以为了一己私利,拿别人的命运当垫脚石,偷拿别人的东西尚且是犯罪,偷走别人的受教育权、工作权和待遇权更该严惩。冒名顶替上大学也好,偷走就业机会也罢,事实上同样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有没有必要根据受害者经济损失大小等相关情节,在基准刑之上增设处罚更为严厉的“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以便更好地适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或许值得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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