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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需共债共举、共债共签

本站发表时间:[2019-03-12]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李祺

  王某(女)与张某(男)婚后共同成立了一家销售公司,张某负责公司的业务经营,王某则辞去之前的工作,将重心放在家庭,照顾孩子和老人。后王某与张某因感情不和,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在离婚后一月,王某收到了法院传票,因张某向他人借款尚未归还,债权人起诉要求王某与张某连带承担债务。

  律师经过庭前审查,发现张某为他人出具的借条形式上没有任何问题,从债务系非法方面入手有较大困难。但律师经过案件研究、整理证据,向法院提交了王某与张某借款期间因为感情问题已经分居的证据,包括居委会证明、邻居和物业人员的证词等。同时,递交答辩状指出,王某对借款并不知情,也没有使用到该笔借款,并从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表明借款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是家庭的正常支出。

  法庭对王某递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核,并对张某进行调查,经法院查明,王某提交的证据证明了借款人张某此笔借款实际用在了偿还婚前债务。据此法院判决:认定该债务为张某的个人债务,驳回了债权人要求王某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对夫妻双方财产知情权缺乏的案件,夫或妻任何一方都有权了解家庭财产状况、经营状况、配偶另一方收入和经营状况,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王某照顾家庭,对于共有财产及债务都缺乏了解,导致债务缠身。

  关于夫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其中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在此提示广大市民:婚姻是神圣的,夫妻之间应该坦诚相对,用心、用智慧共同经营好家庭。女性在经营好家庭的同时,不要忽略了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在日常生活中,应注意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注意家里收入和支出情况,做到共债共举、共债共签。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保存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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