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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是权利也是义务

本站发表时间:[2019-03-12]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生活中,我们看电视时,经常看到这样的场景,“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把孩子藏着不让另一方探视;或者离婚后,孩子判给一方,另一方完全不管不顾……”,这样的做法真的合理吗?

  【案情回顾】

  小张和小李婚后生有一女张小小,近年来,小张因为赌博使得本来富足的家庭生活变得拮据,小李多次规劝无果,一怒之下与小张离婚。双方协议,女儿张小小由小李抚养,小张一次性给付小李抚养费十万元。鉴于小张赌博的恶习,小李要求在离婚协议中注明,小张自愿放弃对女儿的探视权。小张不同意,双方就此发生争执。

  【以案释法】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解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由此可见,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包括探视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是父母对子女需要承担的责任,是为了未成年人更健康的成长而设定的相关法律内容,不能因双方约定而免除法定职责。

  小李错误地认为探视权是对小张的一种奖励,实际上,探视权正是为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而设立的不直接抚养的一方的法定义务,任何一方都无权剥夺或者约定免除,只有在认为父或母探视未成年人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时,有权要求中止探视权,待中止事由消失后,探视权恢复。因此,小李和小张离婚协议中关于放弃探视权的约定是无效的。


[供稿单位:北京市司法局]   [责任编辑:李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