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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公共交通,你“乘”对了吗?

本站发表时间:[2019-08-14] 来源:京法网事 作者:

  最近刷朋友圈看到好友吐槽这样一件事……

  大米:带着儿砸去旅行,本来一件开心事儿,网约车中途遇事故……糟心又遭罪,咋整!!!

  豆包:我坐公交还被撞了呢……找谁说理去……

  小魔仙:天啊,坐个车还能遇到纠纷……

  EMMMM……好像已经不止一次听到大家吐槽了,话说乘坐公共交通遇到问题肿么办?今天,特别邀请了房山法院的法官来为大家答疑解惑!

  案例一

  因上车与驾驶员发生口角

  乘客途中掐伤驾驶员

  案情回放

  齐某乘坐公交时,因上车开门等问题,与公交车驾驶员王某发生争执。

  随后在车辆行驶过程中,齐某走到驾驶室,用手掐驾驶员王某的脖子,并发生了肢体冲突。经诊断,王某颈部左侧条状划伤2处,右手拇指、头颈部软组织挫伤。

  为此齐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日。

  王某认为,齐某与自己动手造成了身体受伤,后又辱骂自己导致精神受到很大影响,休假一个月才能正常上班。

  王某诉至法院,要求齐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1.2万余元。

  齐某辩称,王某主张的医疗费过高,且提交的有些票据与伤情不符,不同意赔偿。

  经法院审理,判决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费用。

  本案中,齐某因琐事将王某打伤,对王某的合理经济损失,齐某应当予以赔偿。

  法官提示

  保障公交车司机的正常驾驶不仅关系到个体乘客的利益,更关乎众多人员的公共安全。

  齐某因上车开门问题泄愤,扰乱驾驶员正常驾驶,其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

  如果齐某对王某的伤害结果构成轻伤及以上等级,或是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等严重后果,齐某或将受到刑事处罚。

  作为乘客,在要求公交司机、乘务人员等尽到全面的义务时,也应管理好自身行为,做文明理智的乘车人。

  案例二

  下车缓慢遇同乘人推搡

  诉公交公司求偿

  案情回放

  刘某坐公交出行,到站下车时,在车门刷卡处停下来找卡,后面的一位乘客着急,推了刘某,导致刘某摔倒受伤。

  刘某要求司乘人员报警但被拒绝,于是他自行报警后到医院急诊治疗。

  刘某认为,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对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

  公交公司辩称,刘某没有证据证明是在公交车上出事的,提供的相关票证也不齐全,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判决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具体数额,法院依据相关票据、鉴定意见、刘某收入证明等证据予以核算。

  法官说法

  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但如果伤亡是由于旅客自身健康原因导致的,或者承运人能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本案中,已有证据显示刘某是到站下车时,被其他乘客推下摔伤,公交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刘某摔伤是自身故意、存在重大过失造成的,所以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多数情况下,公交公司很难证明乘客受伤是由于自身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这就导致公交公司面临赔偿的概率很大。

  因此,作为承运人,公交公司应尽到合理、审慎、全面的管理义务。

  公民也应注意自身出行安全,提前安排好线路行程、备好乘车证件,有礼有序乘坐。

  案例三

  乘坐网约车途中遇事故

  诉司机返还车费

  案情回放

  杜某通过网约车平台乘坐寇某的小汽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杜某受伤。

  下车后杜某手机支付车费59.7元,寇某收到53.7元。

  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案外人李女士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100%责任。

  事故发生后,杜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诉至法院,并与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获赔各项经济损失三千元。

  现杜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寇某返还车费59.7元,赔偿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被告寇某辩称,没有将杜某送到目的地是因为发生了交通事故,而且事故是对方全责,只同意退还车费,其他损失应由全责方赔偿;并称自己只是网约车平台的注册车主,网约车是一种网络共享资源,根本谈不上营运、公路客运。

  经法院审理,判决寇某退还杜某乘车费53.7元,驳回了杜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运输合同即承运人将旅客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有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义务。

  杜某与寇某之间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寇某未将杜某送到约定地点,属于违约,杜某有权要求寇某退还乘车费用。

  杜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已主张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并经调解获赔,因此本案中再次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网约车作为共享时代背景下一种较新的出行方式,尽管其接单形式突破了常规范式,但依然属于运输合同。

  作为承运人的司机应该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未尽到合同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四

  醉酒打车中途下

  遇事故身亡诉出租公司索赔

  案情回放

  董某醉酒后乘坐出租车,因为神志不清,没有告诉司机孟某具体下车地址。

  途中董某怀疑出租车绕路,打开车门要求下车,停车后,董某抢走车钥匙,孟某为夺钥匙与他打了起来。

  之后董某自行走开,孟某驾驶出租车离开。

  五分钟后,董某倒卧在人行横道上,一小轿车从其身上驶过,造成董某死亡。

  董某家属认为孟某违反规定将醉酒乘客卸载在路口,未尽到出租车司机的合理审慎义务,放任损害结果发生,于是将孟某所在的出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出租公司辩称,董某和司机孟某二人停止扭打后,董某自行走开,孟某也开车离开,董某的死亡与孟某没有因果关系,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驳回董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后原告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本案中,董某乘坐出租车,按照出租车交易习惯,双方形成运输合同关系。

  董某在车辆行驶中擅自打开车门,对驾驶安全及交通安全构成现实威胁,孟某将车就近停靠符合交通安全法精神,不宜认定为违约行为。

  停车后,董某自行走开,可视为其单方解除合同;同时,孟某驾车离去,可视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前,孟某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解除合同的原因也不是孟某导致的,所以孟某没有违约行为,不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提示

  对于醉酒等神志不清的乘客来说,当出租司机已经尽到相应义务,最大化降低驾驶风险后,仍不能实现与乘客间的运输合同目的时,法律也不会对出租司机过分苛责,合同可能在乘客不自觉的言语和行为中已经解除。

  而乘客离开出租车后所遇到的人身损害无权要求出租司机或公司承担责任。

  法官提示乘客,出于安全考虑,如果醉酒或神志不清,还是要在朋友或家属护送下乘坐公共交通。

  公共交通的有序运转不仅便利群众出行还能缓解交通压力,但是为了维护公共交通秩序,作为承运人的各类主体要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全面、审慎履行好自身义务。乘客也要自觉管理好出行行为,做文明有序、依约守法、理智理性的社会公民。正确“乘坐”公共交通才能收获安全顺畅的乘车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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