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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当前 这些行为涉嫌违法

本站发表时间:[2020-02-12]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疫情防控阻击战全面打响。但时不时还能看到一些这样令人愤怒的新闻:某人在公共场合不佩戴口罩,拒不接受测量体温,不听劝阻,辱骂甚至殴打工作人员;某密切接触者对政府通告置若罔闻,故意隐瞒行程和症状,不按要求隔离;某商家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某黑心厂家制假售假,生产“问题口罩”……这些行为不仅冲破了道德的底线,而且涉嫌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妨害传染病防治最高判七年

  今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自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防治工作进入了法治轨道。2020年1月24日,北京市宣布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这意味着,北京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及非事件发生地区将采取一系列应急反应措施,而每一位公民都有义务严格遵守各部门下发的疫情防控措施,积极配合相关工作人员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202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并明确指出,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

  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出现以后,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防疫措施,要求居民在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需佩戴口罩、按照出入场所的规定配合测量体温、不组织和参加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等。

  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这些措施旨在遏制疫情蔓延,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理应得到理解、配合和支持。但有些人却认为,“我没有得病,凭什么要求我干这干那”“我不喜欢戴口罩,得病了自己负责”……2月7日,陆某未佩戴口罩进入上海地铁,被工作人员拦下后,欲强行冲闯进站。民警将其控制后,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对其做出行政拘留的处罚。

  事实上,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期间,每个公民都必须按照政府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疫情防控措施。值此特殊时期,公民戴不戴口罩、量不量体温、聚不聚会不再只是个体行为,而是要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如果公民拒不配合防疫工作,将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负刑事责任。

  首先,行为人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不配合防疫工作的且不听劝阻的,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其次,如果行为人不配合防疫工作,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例如辱骂、殴打工作人员,则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再次,如果行为人不配合防疫工作,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应按照寻衅滋事罪定罪从重处罚。最后,意见明确,如果行为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还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危害公共安全最高可判死刑

  为了切断病毒的传播途径,有关部门三令五申要求春节从外地返乡的人员如实向社区(村)登记备案,自觉居家隔离,并及时汇报身体状况。但仍有人抱有侥幸心理,故意隐瞒真实行程,编造虚假返乡信息,以逃避隔离措施;也有人隐瞒已有的发热咳嗽等症状,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更有甚者,在医院就诊时故意隐瞒病史、接触史、外出史,严重干扰破坏了疫情防控工作,还威胁到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曹某1月19日从武汉乘坐高铁返回郑州后,23日用化名到医院诊疗,隐瞒武汉工作史;其母黄某在女儿出现发热症状的情况下,仍外出买药,随后被确诊。经全面查证,警方证实二人故意隐瞒武汉工作史及个人接触史,在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情况下,仍不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居家观察,多次出入公共场所,并与他人接触,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抗拒隔离要受到行政处罚。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隔离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根据该意见,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另外,对于明知自己已经或疑似感染仍出入公共场所,不接受观察,不隔离、不回避他人,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意见明确,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而根据刑法规定,一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无良商家哄抬物价依法从重处罚

  “一盒口罩850元”“一棵白菜60多块钱”……抗击疫情期间,部分地区的口罩、消毒水、医用酒精等防疫物资及生活必需品的价格被部分无良商家坐地起价,哄抬到了一个不合理的价位。

  不可否认,疫情当前,商品原材料价格、人工成本、物流费用等上涨,势必导致防疫用品、生活用品价格上涨。但如果商家恶意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在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为牟取暴利大幅度提高价格,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就构成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哄抬价格之违法行为。2020年2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认定强制搭售、大幅提高防疫用品配送费等多种情形属于“哄抬价格”,也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经营者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多种行政处罚措施。如果情节严重的,经营者哄抬价格,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意见指出,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哄抬物价不仅影响了防控疫情期间民生物资的保障,也触犯了法律。广大市民在购买商品的时候,一定要保留证据,索要发票,核对发票上面的内容与自己购买商品的品名和价格是否一致,如有问题,应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

  生产销售“问题口罩”最高可判无期

  自疫情发生以来,截至目前,北京警方已快速破获了6起制售假冒防护口罩案,刑事拘留29人。其中,既有通过微信群售假的,也有药店在售假冒口罩的。

  由于疫情的突发扩散,一些商家铤而走险,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这将产生哪些法律后果呢?

  首先,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因此,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伪劣口罩,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货并赔偿损失。其次,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还会受到行政处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经营者存在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等行为,有关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责令其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最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中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口罩,销售金额较大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另外,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还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现在正处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必须要拉紧法律的红线。相关部门应对拒不配合防疫工作、谎报瞒报疫情等行为严格执法;对借疫情防控之机哄抬价格、制假售假等行为,要坚决查处,依法追责,让敢在特殊时期顶风违法者付出惨痛代价。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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