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说案 > 以案说法

公司经营困难该如何裁员

本站发表时间:[2020-02-12]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

  案情回顾

  徐某在一家地产公司任职,后该公司以经营困难,无新的业务,用不了那么多人为由,将包括徐某在内的多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徐某诉至法院,认为公司并未与职工充分协商,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称,自己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无过失性辞退,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法院判决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徐某赔偿金。

  法官说法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一般指以下情形: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用人单位迁移、资产转移或者停产、转产、转(改)制等重大变化的;特许经营性质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的。

  本案中,地产公司无新的业务并不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地产公司的情形,如果无新业务需裁减多数人员时,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此时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该条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