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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涉法问题

本站发表时间:[2020-02-18]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原标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涉法问题——以案说法

  1月29日,重庆市场监管部门向警方移送线索:一小商品购物城个体经营户涉嫌销售假冒伪劣防护口罩。重庆市公安局打假总队组织重庆万盛区公安分局快速核查,第一时间控制涉案人员,查获4000余只假冒伪劣口罩。警方循线追踪,锁定位于安徽、广东的生产者、供货人身份,并与当地警方密切协作,迅速查明生产源头及批发供应链条。

  2月3日,专案组会同皖粤警方同步实施抓捕,一举打掉皖粤两地多个假冒伪劣口罩生产、批发源头,现场查获大量已制作完成的假冒伪劣口罩及制假设备、成品、原材料,涉案金额500余万元。

  经查,犯罪嫌疑人雷某伙同其亲属等人在未取得任何医用防护用品生产资质情况下,在其毫无卫生保障的农村住家处设立地下工厂,私自生产假冒伪劣防护口罩谋取暴利。

  案例分析

  疫情当前,医用口罩库存告急,几乎所有口罩生产企业都在加班加点全力保障。然而此时,却有小部分不法分子浑水摸鱼、借机销售假冒伪劣医用口罩,严重威胁医疗卫生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犯罪嫌疑人雷某和其他生产销售的犯罪嫌疑人在未取得任何资质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防护口罩,在毫无保障的农村住家地下工厂生产,根本不具有任何的防护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且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同风险人群防护指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本次疫情推荐使用的口罩共4种,分别是: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KN95\N95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医用防护口罩。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医用外科口罩技术要求》等系列国家标准和国家医药行业标准,医用口罩属于纳入医疗器械严格管理的范围。因此雷某们的行为属于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应当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1、《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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