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化 > 博览 > 视野

罗马继承法对现代继承法的影响

本站发表时间:[2020-02-03]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王龙

  近现代继承法基本上源于罗马法。罗马继承法的制度与理论也是近现代继承法的基本模式和准则,这反映到各个方面。而且,准确严格地说,这种基于人的身份而产生的制度,直到今天也大致不出罗马法的范围。

  继承在罗马法中指就某种法律关系续受被继承人的地位。后来社会的发展使罗马法上的继承发生很大变化,财产继承愈显其重要性。古典法时期法学家犹里安说:继承乃是他人死亡时发生的概括的财产继承。继承制度基本上发展为两种:即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优士丁尼《法学阶梯》规定:“继承有两类:或是通过遗嘱或是不通过遗嘱而取得。”事实上,这两种继承制度也成为后世继承法的基本模式。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关系

  与近现代继承法的基本制度差不多,罗马法中始终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而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关系也是以后者为主,前者为辅,即只有当被继承人未曾以遗嘱处分其财产时,法定继承才得以适用。

  特留份制度

  罗马法中的特留份即特有产制度,是在罗马共和国中期以后,随着罗马侵略扩张的加速和家庭奴隶制经济的动摇而产生的,它是家父权开始离析的先兆。它当初并不与继承制度相联系,只是表现为一种物权的部分独立。但这种性质也决定了它必然要与继承制度想联系。因为继承本质上也不过为一种财产权取得的途径。它也反映了成熟的罗马法对于家庭个别成员利益的逐步重视。后来各国法律无不沿用这种特留份制度。

  遗产分割制度

  罗马法中的遗产分割制度即“分配裁判”,它是市民法上取得所有权的一种重要方式。由于家族制度下的财产分割不外是家庭财产的分割,故当时的分配裁判主要见于家子于家父死后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实质上它一开始就是通过继承取得财产的一种方式。但古典法时期以后,这种家财的分割已逐步扩大到共有财产的分割,而近现代继承法的遗产分割制度则基本上是以后期罗马法的规定为模式的。但其中共有的情况更为复杂。

  继承顺位

  继承顺位在罗马法中也有一个演变的过程,最后于优士丁尼时代固定化,废除了家族制度下的宗亲继承,确立了血亲继承制度,奠定了近现代继承顺序的基础。如以直系卑亲为第一顺位,而不论男女;以直系尊亲和同胞兄妹为第二顺位;以异父同母或同父异母的兄妹为第三顺位;配偶居第五顺位。除了有关配偶的继承顺序以外,其他诸顺序大体都为后世法律所接受。

  代位继承

  在罗马法中,最初家内继承人乃指处于家父权下的家庭成员,包括子女、夫权婚姻中的妻子。所有这些正统当然继承人均不能拒绝继承,但万民法中则有拒绝的可能。正统当然继承人如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其子女,即被继承人的孙子、孙女可以代位继承,是为近现代的代位继承的源流。

  私有制颇为发达的罗马社会所逐步确立的继承制度能够几乎为后世法律全盘接受。罗马法律制度中的继承制度作为近现代社会继承法的模式,与现代民法继受罗马私法是一致的。这其中更重要的是法律思想和理念的继承。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