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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官助理制度的形成历程

本站发表时间:[2021-02-26]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杨永红
  从1882年起,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助理制度经历了不同的发展时期,逐渐成为一项比较稳定与成熟的法院制度。 1882- 1919年左右属于助理制度的形成时期。此时的助理(一般称为秘书或速记员)主要承担以下事务:为大法官打印资料、速记、校对文件、研究支持等等; 
  1919年起到1940年代,是法官助理制度的转型时期。在这段时期,国会针对法官助理制度颁布了几个立法。1919年国会开始为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配备两名助理,一名是“速记助理”,另外一名为“法官助理”。这个立法标志着助理职能得到分工并明确化,“法官助理”的职能第一次被确定为主要与法官一起从事法律研究。从这以后,法官助理更多地从事讨论案件、核对引文、编辑法律意见并提出修改意见等法律事务,而且开始为上诉案件撰写备忘录,其职权得到了提高。在这个时期,助理的任期基本定型,形成惯例。             
  1940-1960年代是法官助理制度大发展时期。有人把这个时期法官助理和大法官的关系比作“律师行合伙人”的关系,即平等的关系,助理接受大法官的委派从事一些非常重要的事务。也就是在这个时期,在最高法院发出调卷令的过程中,法官助理的角色开始了制度化。随着上诉案件的增多,大法官亲自阅读上诉案件越发力不从心,开始授权助理撰写法庭备忘录。如果最高法院会议决定接受上诉进行审理,那么,助理必须对该案件事实进行摘要、分析涉案问题,建议庭辩时法官所提的问题,甚至提出自己的建议。
  1970年代至今,美国的法院助理制度基本定型,但仍有些新发展。在助理的数量上, 1970年,每位大法官可以配备3名助理,1974年上升到4名。当今,首席大法官甚至可以雇用5名法官助理,2名行政助手。由于上诉案件越来越多,在1973年,建立“调卷令共享”制度。进入会审名单的上诉案件的所有复印本由首席大法官的行政人员随机分配给大法官。然后每个大法官的助理之间再进行任务分配。每个助理撰写的备忘录,其他大法官共享,而不必像过去那样,每位大法官须针对每个上诉案件提出各自独立的备忘录。每个助理撰写的备忘录再交由其他所有助理传阅。这个助理所服务的大法官对这个上诉案件提出意见,也可由其他任何一个大法官提出意见。该制度无疑提高了办案的效率,但同时也遭到强烈批评。其中对助理所赋予的权力批评最为激烈,由助理替大法官们筛选案件,相当于在最高法院内形成了一个“初级最高法院”。助理选择案件的随意性受到诟病,“上诉案件的命运不合理地受到撰写备忘录助理的影响,备忘录(所体现的观点)理应更加合理地得到平衡,不会体现意识形态的色彩。当部分助理忙于撰写备忘录实施“调卷令共享”时,其他的助理则全身心地投入判决意见的撰写,更多的法官把此项任务委托给助理,撰写判决意见成为一种常态,也成为一种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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