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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法官助理的选任及职责

本站发表时间:[2022-02-15]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姚振忠

  近现代意义上的法官助理制度起源于美国,由于该项制度在提高审判效率及司法决策准确性等方面带来的独特优点,它亦为其他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所效仿。目前,经过长期的发展,该制度已发展成为确保法官职业精英化的一项重要功能性制度。

  美国

  选任。美国法官助理的选任完全由法官决定。换言之,法官助理由法官个人聘用,属于法官的私人职员。法官一般通过对取得法律博士学位候选人的学习成绩、个人性格、担任“法律评论”编辑的经历、就读法学院的教学质量、写作样本、推荐信等因素的审查,来聘任自己理想的法官助理。当然,也有的法官将选任的权利交给熟悉的法学院教授,由他们来帮助推荐。按照聘期的长短,可以分为短期法官助理和职业法官助理。短期法官助理的任期一般为一年或者两年,而职业法官助理聘期可长达十几年。

  职责。法律没有规定法官助理的职责,实践中,每个法官助理承担的具体工作因法官的要求而不同。但总体来看,美国法官助理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准备法官的备忘录,包括案情概要、初审记录、对起诉的分析、案件事实、相关的判例、判决建议等。二是对案件所涉法律进行研究。通过对案件事实和法律争点的分析,明确研究范围,并搜集法律法规、先例判决、相关论文、法律重述等资料,确保法官能准确理解案件的相关法理。三是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比如编制陪审团指示、参加律师会议及庭审、传唤出庭人员,协助在庭审中出示证据,文件收集归档,管理图书室、监督实习生以及处理法官要求的其他行政事务。

  英国

  选任。英国的法官助理主要包括准法官型的助理法官和法律助理两类。与美国不同的是,助理法官和法律助理均由资深律师担任。每年两类人员的招录广告会在全国性报纸或法律期刊上发布。有意向者必须按照严格的格式要求填写申请表,符合要求者被安排面试。从选任条件看,两类人员一般应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务经验、较强的分析问题能力以及敏锐的对人和社会的判断力。此外,性格谦虚仁慈、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也是考量因素。

  职责。英国助理法官的职责与法官的职责基本一致,除一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必须由法官开庭外,助理法官均可承担开庭任务。助理法官一般任职三到五年后会晋升为法官。当然,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大法官认为助理法官的能力不足,大法官可随时取消助理法官的资格。法律助理的职责主要是协助法官从事大量的审前准备工作,比如搜集相关资料、判例,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对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等,这些准备性工作可以帮助法官对案件进行深入的分析研判。

  德国

  选任。德国承担法官助理职责的是各级法院的司法公务员,其录用标准明确,均根据《司法公务员法》设置的条件统一选拔录用和管理,具有较高的规范性。与美、英两国法官助理来源单一不同,由于德国实行公务员管理序列,且具有较为优厚的职业待遇保障,司法公务员职业在整个国家公务员管理体制中层次较高,具有一定的就业吸引力,除高等院校毕业生外,其他公职人员及各行各业从业人员只要通过录用考试,均可成为司法公务员。由于福利待遇较好,司法公务员职业较为稳定,人员相对固定。新录用人员经过两年试用期,期满考核合格后成为终身司法公务员。

  职责。在德国,法官职业走专业化、精英化道路。因此,法官的选任条件和标准极为苛刻,从而使得法官在任命之前就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司法技能。正是因为法官职业的精英化,德国法官只负责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其他事务性工作均由司法公务员完成。比如,根据《司法公务员法》规定,司法公务员的主要职责是处理无争议诉讼中的有关事务,包括有关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事务、遗嘱检验事务、土地所有权登记事务、法律文件的公证事务、执行判决和暂缓执行罚金刑等。在民事法庭,司法公务员还有权主持抵押证书、银行储蓄存折和其他权利证书丢失后的公示催告程序。在一些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中,司法公务员还需要查证案件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在刑事案件中,司法公务员则负责宣布判决的执行。

  我国台湾地区

  选任。在我国台湾地区,法官助理不是具有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其来源主要是法律院校或者相关专业的院校毕业生(比如在工程或会计方面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等,这些人员能够满足法官审理各种不同类型专业案件的需要)。根据“聘用人员聘用条例”的规定,法官助理的招录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定向人员的遴选,另一种是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定向人员通常是指通过高等考试(或者相当于高等考试的特种考试、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的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历人员,以及担任法官助理聘期满4年考核优秀人员,上述人员可以由用人法院直接遴选聘用。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对象,一般是从大学的法律院系或者相关院系毕业并获得相应证书的学生。招考采取笔试加口试的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考人员的专业知识、陈述能力和临场反应等综合素质。

  职责。根据台湾地区有关规定,法官助理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协助法官处理诉讼、非诉和强制执行案件中的有关业务事项。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协助法官审查诉讼案件程序、收集诉讼案件有关资料,审查非诉、强制执行案件的程序和实体问题,制作执行财产分配表、债权凭证,制作、传输、提示电子诉讼文书;二是协助法官整理双方当事人的主张、证据,分析案件争议焦点和有关法律问题,汇总整理法院对类似案件作出的判决,校对判决书,清点、核阅、确认归档案件;三是处理所在业务庭庭长和法官交办的其他事项。

  (作者单位: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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