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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宋时期的继承制度

本站发表时间:[2019-07-04]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由于租佃制得普遍实行,个体家庭不断地从大家族中分离移居出来。家庭内部的财产继承和分割问题也随之增多。为使家庭在有序的规范内发展,减少社会矛盾,巩固统治,宋代制定了较前代详备得多的继承制度。
  (一)立嗣制度
  宋代以前法律仅允许无子的贵族、官僚为自己立嗣,以继承家族的爵位和宗祧。至于平民能否立嗣并没有规定。宋代法律则允许无子的平民立嗣,并建立了相当具体的制度。法律允许的立嗣方式主要有两种:户主生前立嗣(相当于现代的收养);户主死后,家属或家族为之立嗣。
  户主生前立嗣是通过收养同宗或异姓子孙来完成的。被收养人称“养子”,养同宗子又叫“过继子”。立嗣讲究昭穆(辈分)关系,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要相差一个辈分。在年龄上,被收养人不能大于收养人。同宗内的嫡长子和独子都不能为人继嗣。收养同宗子孙为养子,必须申报官府,改正户籍,由官府发给公据。只能收养不超过三岁的异姓。养子被收养后,即负有承续宗祧、赡养养父母的义务,不能舍弃养父母,否则就构成不孝重罪。反过来,养父母也不能随便遣返、逐出已被收养人。养子的身份及地位和亲生子相同,得到国家法律承认和保护。
  户主身死后,家属或家族为之立嗣,称“断绝”,其条件与生前收养相同。其中又分“立继”和“命继”两种形式。立嗣法规定,夫亡妻在,立嗣由妻作主,叫“立继”;夫妻俱亡,立嗣由祖父母作主,如祖父母亦亡者,由近亲尊长决定,这叫“命继”。无近亲尊长者,则由族长主持立嗣。
  (二)财产继承
  宋代财产继承法相当细致,规定了各种特殊情况下的继承方式。
  宋代实行不分嫡庶的众子均分法,并且明确规定“别宅异居子”,即非婚生子只要曾经与生父同注于户籍而有证据者,也享有遗产继承权。
  北宋时期,在室女(未出嫁的女儿)在和兄弟一起继承遗产时,仍和唐代一样,只能继承一份嫁妆。在家无男姓后代而“户绝”时,在室女可继承全部遗产,而已出嫁女只能分得三分之一遗产。但到南宋时,子女的财产继承法产生变化。父母双亡后,在室女可以和兄弟共同继承财产,享有相当于兄弟应得份额一半的遗产权,可见女儿的继承地位的上升。
  无子的寡妇可继承丈夫的全部财产,但不得出卖。若改嫁,则丧失继承权。因此实际上寡妇只有财产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在立志守节条件下,可以终身享用丈夫遗产,但应为亡夫立嗣,死后财产由嗣子继承。
  宋代法律还明确规定了部分同居者的财产继承权,宋代法律意义上的同居者含义较广,这里主要指义子、赘婿、外甥等。如北宋范仲淹随母改嫁到后父朱氏家,对朱氏来说,范仲淹是随母男,身份与义子相似,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养子范畴。义子和养子的身份在法律上是有区别的,义父身死,如有合法继承人时,义子一般不享有财产继承权。同居者中的入舍婿,俗称“赘婿”。赘婿因其特殊的婚姻关系而有别于其他同居者。
  北宋时期,尚无同居者可以继承户主遗产的规定,至仁宗天圣四年,户绝法规定,户绝之家无在室女和出嫁女,如有与户主同居满三年以上的义子、赘婿等同居者可继承全部财产。在宋代财产继承法里,能否养老葬死,是区分有无财产继承权的重要依据。作为同居者,在与户主共同生活的三年以上时间里,为户主之家的财产积累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力,在户主身前和死后无子女的情况下,同居者还承担了对户主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因此宋规定同居者拥有财产继承权。南宋时法令规定:“诸赘婿以妻家财物营运,增置财产,至户绝日,给赘婿三分。”三分即十分之三。与北宋法比较,这条规定已不论有无在室女等继承人,都可获得十分之三的财产,从法律上保证了赘婿的遗产继承份额。南宋法还进一步规定,即使岳父死后有合法的男性继承人,赘婿仍可分得一半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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