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化 > 博览 > 纵横

中国古代的讼师

本站发表时间:[2019-07-12]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吴霄
  在中国古代,讼师是百姓参与诉讼中不可或缺的角色。由于多数普通百姓目不识丁,不懂法律和诉讼程序,面对高高在上的“父母官”更是不知所措,因此他们需要讼师来代写状子,帮其在公堂上辩解和争取权益。
  然而,讼师虽然可以“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但是其始终处于政治上和道德上十分尴尬的地位。在官府眼中,讼师是极其恶劣的,被视为“奸猾之人”。正是由于他们的鼓动和教唆,使得百姓不满于现状,出现“好讼”的现象,扰乱了社会的秩序。讼师经常被称为“讼棍”,他们的行为常被描述为教唆颂词、颠倒是非、串通衙门、欺压乡民,等等。
  在春秋末期,逐渐出现了一批帮人写状子、代人打官司但不被法律承认地位的人,他们被称为“讼师”。其中影响力最大的就是郑国的邓析,他经常代人打官司,成为讼师的鼻祖。这一时期,讼师还是主要由官僚、士大夫阶层构成。到了秦朝以后,讼师群体逐渐转变为以社会普通士子为主。
  在宋代以前,讼师并未形成一个社会群体,“好讼”只是个别现象。这是因为,中国古代传统社会始终追求的是一种“无讼”的理想境界,大部分的纠纷通过家族或社会调解来平息,大多数人的生活是远离国家法律和诉讼的。但是对于有些人来说,或因个性或是遭遇使然,他们不得不走进官府衙门。此时,一旦进入官府打官司,讼师成为他们在公堂上最为有利的“代言人”。因此,由于社会环境所致,讼师虽然只是社会中为数不多的个体,但又成为一股不可或缺的助讼力量。
  到了宋代,中国古代的社会结构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民间特别是在经济比较发达的江南地区 “好讼”之风兴起,讼师也逐渐多了起来。虽然他们对封建等级秩序带来了干扰和冲击,但此时宋代各级官府的态度发生了转变,以务实的态度正视讼师的助讼活动。宋代还制定了调适司法活动的积极措施,将其纳入法律调整的轨道。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社会成员追求私利的正当性。此时,讼学的发展和讼师的地位达到了封建社会的最高峰,正如陈景良教授在《讼学、讼师与土大夫》一文中所言“是汉唐以来及其后的元、明、清司法所不曾具备的,即使是在当时的西方法制文明进程也还具于先进的地位。”
  另一方面,发端于宋代的“告不干己事法”,虽然目的是为了防止无赖之人或退职衙役充任讼师进行滥讼行为,但它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整个讼师群体的发展和他们的助讼活动,使得讼师只能在公堂外为事主服务,并且这一制度一直延续到了明清。
  到了清代,一些仕途不顺的书生文人成为讼师的主体。正是由于“告不干己事法”的扩张和发展,讼师必须在事主上公堂前将一切事项预先进行设计,做好打赢官司的准备,因此对讼师的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时,民间还出现并流传开来各种版本的讼师秘本,以指导人们以极其夸张的程度、用四字珠语的形式高度概括起诉案由,用极富视觉刺激的词汇夸大纠纷的严重性。像《萧曹遗笔》之类的讼师秘本对清代诉状的风格有很大的影响,成为指导讼师撰写诉状最重要的“教材”。
  在几千年的中国封建社会中,讼师几乎不为官府所认可,社会地位十分低下,始终处于被政治甚至被法律所拒绝的尴尬境地。但他们又在历朝历代中延续发展下来。在百姓被迫或主动卷入官非后,讼师成为其唯一的救命稻草。讼师作为一个群体,他们在中国古代社会的生存和延续更体现了对封建等级制度的抗争,以及对法治的向往和对司法公正的朦胧追求。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范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