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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女性的法律地位

本站发表时间:[2020-11-25]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郭敏娜
  明朝基本遵循“男尊女卑”的基本原则,展示出我国封建社会之法律基本观念。不过,我们通过对明朝法规的比较考察,明朝女性的社会地位有一定程度的提升。例如明朝女性有结婚自由、离婚再婚、继承家产与家庭财产支配等相关权利。
  1、女性未出嫁时的相关法律规定
  如果女孩还没有出嫁,又称在室女。由于深受男尊女卑思想观念的影响,女子在家服从父辈及以上辈;此外,又受“长先幼后”之思想影响,相同辈之中年龄大的女性,对年龄小的女孩和男子相比有优势。明朝律令中对“诸殴兄姊者”处罚严厉,这点与唐朝宋朝法律相近。由此可见,明朝在室女的社会地位,第一是遵从父亲一辈,在同辈之中,就是依照“年龄大小顺序”划分其社会地位。
  (1)未婚女家庭财产继承权。中国古代,未婚女(在室女)依照“年龄大小顺序”,确定其家庭地位,不过在财产继承权方面,在室女没有“年龄大小顺序”之特权。在中国男人为核心的古代社会,男人是天然合法继承人。在唐朝,女性的家庭财产继承权才得以在法律上确认。明朝法律规定是:在室女的继承权,唯有在户绝时候,在室女才有继承权。因此在没有户绝的时候,在室女是没有财产继承权的。明朝以前的唐宋元法律也都认可在户绝的时候,女子有继承权。不同的是,宋朝还要有遗嘱证明,而元朝则不需要。不过,明朝法律的规定较为严格,也就是需要在“没有同宗继承人”的时候,女性才可以继承。此种继承和前代的法律规定相比,实际是女性继承权益被削弱了。
  (2)未婚女的定婚权和违反法律规定嫁娶范围的延展。尽管定婚是当事人的事情,可是传统习惯与旧有法规,认为这是男女长辈相互间交涉,未婚男女基本无权过问。唐朝以来各个朝代关于定婚的法律基本都是规定对“已经有婚书或者私约而辄悔”的许嫁女,而关于许嫁女的惩罚,仅仅是在量刑方面有稍许不同。男女定婚的法律效力方面,明朝和其他朝代大致相同。明朝对于违反法律规定嫁娶的法律范围有一定延展。违律嫁娶要依法废除,并进行一定处罚。自古以来,元代蒙古族有“收继婚”习惯,父亲死后,儿子可收庶母做妻子,弟可以收嫂子做老婆。明朝法律对这一习俗加大处罚力度,此法律规定迎合汉族人之习俗,同时也对明朝女性的再度结婚,有积极社会意义。
  (3)未婚女退婚权力。明朝法律规定女子能够退婚的有三种情况:就是“妄冒”、“犯奸盗”、“男方故意违反成婚日期”。这几种情形在明朝的时候的表现是:一是男性若犯罪入狱。“女子定婚夫为盗和犯罪、发配他乡者,女方若愿意放弃,听还聘财。”其次,定婚以后男方无缘无故超过五年不迎娶女方。再次,男方妄冒。“男方妄冒者,加一等,不再追回财礼。没有结婚者,仍然按照原定计划;已经结婚者,准予离婚。”由此可见,在退婚这个方面,明朝女子比以前唐宋元几个朝代,其权利更为宽泛,因此在某种程度上也强化了女性在婚姻上的权利。
  2、女子成家以后的法律地位
  下面要探讨的“作为妻子”指的是正妻,而非小妾。
  (1)妇女的人身权。明朝法律之中,“夫高于妻子”展现在夫妻双方同时犯罪的时侯是“相同的罪,处罚不一样”,这肯定导致妇女人身权利的受到伤害。比如老婆打丈夫,“棍杖一百”,若打伤及以上,“则罪加三等”;可是丈夫打老婆,“若没有受伤,不再论罪”;“若被打伤及以上,则减凡人二等”。这种女性人身权明显受到伤害很突出展现了明朝律例中的“男尊女卑”的核心原则。
  (2)妇女财产权。在唐朝,已婚女性的财产权涵盖结婚时侯的嫁妆,并且在“户绝”的时候,妇女可以继承丈夫家产。元朝的女性,大都能够自由处置自己家产。明朝大致延续了元朝的有关规定:“若女子夫死无子……再婚者,丈夫财产和嫁妆,要以丈夫之家意见为主。”对于死去男人而守节的女性则她可以继承遗产,与此同时还另行规定“一同继承的财产,夫家可以分”之规定。由此可见,明朝法律表明已婚女人事实上无财产权。
  (3)妇女离婚权。明朝法律在下面几种情况,妇女能够向其夫提出离婚请求:首先,丈夫放纵或者迫使妻妾和别的男人通奸。由此可见,明代律令支持已经结婚的女子在遭受丈夫胁迫和他人通奸或者被打受伤的时侯,可以运用法律保护自己,以摆脱由于结婚而受到的折磨。以上规定让妇女的人身权益与个人尊严有了法律保障,和前朝相比是有了很大进步。其次,丈夫离家超过三年且没回家。明代法律规定丈夫离家超过三年,妻子有权要求改嫁, 且官府可以发放证照,确保女性的此权利得到实施;若不要回财礼,要对女性的情感作某种程度的物质补偿与心灵上的慰藉。再次,打妻子以致妻子受伤。明朝丈夫打妻致折,是妻子向丈夫提出离婚的重要条件。不过离婚能否准予并不是全部按照女子的意愿,男子还是拥有同意还是不同意的权力的,可这并不是说明男子家暴能够摆脱法律的惩罚。由此可见,明朝女性在受到丈夫暴力伤害的时侯,她们可诉诸法律向丈夫提出离婚,且可对丈夫进行法律制裁。第四,典雇妻子。明朝法律规定:“把妻妾因财典雇他人为妻妾者,棍杖八十。……典娶人,与之同罪,可判离异,财物入国库。”明代对于典雇妻妾和典娶别人妻妾的行为是进行严厉打击和限制的,在某种程度上维护了女性尊严。第五,丈夫的父母无理由殴打致伤。明朝法律规定,“父母辈及以上……如果无理由殴打子孙之妻……且令残疾者,棍杖八十,更严重者,罪加一等,且令归宗”。
  从对妇女的人身和财产权相关规定来看,我国明朝“已婚女性”的法律地位,大致沿用汉朝以来中国社会之中家庭妇女的社会地位,基本上就是根据“传统三纲”之中的“夫为妻纲”之原则,进而形成了“男尊女卑”的状况。不过明朝有关离婚权的范畴有了延展,显示出很多维护女性权益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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