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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法院通报涉未成年人人身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本站发表时间:[2020-07-21] 来源:北京门头沟法院 作者:

  孩子上课意外受伤责任谁来承担?“熊孩子”欺负同学没轻重家长是否要担责?6月18日上午,门头沟法院通过新浪微博直播微信群图文直播的形式线上召开涉未成年人人身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通报会上,民一庭负责人韩晓飞通报了近五年来门头沟法院受理的涉未成年人人身权益案件总体情况和特点,介绍该院保护未成年人人身权益的主要做法,并提出工作建议。

  1

  涉未成年人人身权益案件基本情况

  自2015年至今,门头沟法院受理多起涉未成年人人身权益刑民案件,其中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刑事案件10件,未成年人为犯罪对象的刑事案件12件;涉未成年的离婚纠纷900余件,抚养纠纷226件,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31件,教育机构责任纠纷4件,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1件。

  2

  涉未成年人人身权益案件的特点

  未成年人不仅是违法犯罪行为的被害人,也可能是具体犯罪行为的实施者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风险防控意识不强,容易成为犯罪行为被侵害对象;同时因辨别是非能力不强,法律意识淡薄,未成年人也易成为具体犯罪行为的实施者。

  抚养权归属的判定影响未成年人人身权益

  和谐、健康、稳定的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离婚纠纷中,父母如不能妥善处理未成年人子女的抚养问题,将会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

  涉未成年人安全事故频发,风险来源多样化

  除了传统的发生在校园内、游乐场内、公共道路上的伤害事件外,未成年人实际面临的社会风险日益增多,安全事故频发。

  针对以上案件特点门头沟法院推出四项特色工作切实推进该类案件妥善办理。

  四项特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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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化法院职权干预,妥善审理涉未成年人刑民案件

  设立少年家事审判团队,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法官专门审理涉未成年人刑民案件。从严惩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对故意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益的被告人原则上不适用缓刑。

  2

  坚持合适成年人参与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全面、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细化合适成年人制度设计,进一步明确合适成年人选任标准、选任程序,并通过加强管理,定期培训,完善合适成年人履职保障机制。

  3

  创新三员协作体系,助力作出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裁判结果

  以婚姻家庭关系修复中心为基础,打造由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心理咨询员组成的“三员”协作体系,优质高效地处理离婚抚养类纠纷。

  4

  推行“菜单式”普法,用法治教育为青春护航

  结合六一关爱季、九月开学季、十月模拟法庭季、十二月法律知识普及季,完善建立了一套“菜单式”普法机制。

  保护孩子,我们该怎么做?

  1.

  重视家庭责任,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摇篮,家长作为第一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和爱护,避免因疏忽大意使未成年人遭受意外伤害。

  2.

  强化学校责任,创造安全教育环境和良好教育氛围

  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管理制度,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教育环境。

  3.

  落实司法责任,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

  司法保护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底线,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提供帮助,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随后,门头沟法院通报了涉及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校园欺凌、抚养纠纷等方面的6起典型案例,以期强化未成年人人身权益保护、引导未成年人合理合法维权。

  案例一

  教育机构要保障教学场所的安全性,防止人身安全事故发生

  案情简介

  小韩的父母给女儿小韩报了暑期补习班。培训学校为了确认学生出席情况,要求孩子们上课前或上课期间到管教老师处打卡。

  某日下午第一节下课后,学生从各教室通过走廊走向不同方向,有的到走廊排队打卡,有的更换到其他教室准备继续上课,还有的准备离开补习班所在楼层,走廊内人员较多。

  小韩在课后到走廊一侧排队打卡期间,恰逢同学小郭和小刘在附近在玩闹,小郭手推小刘,致其后退撞倒小韩,小刘倒地时压到小韩右腿,经诊断小韩右腿髌骨脱位、软骨骨折。

  经历了三个多月的治疗后,小韩终于可以正常走路。为解决医疗费等赔偿事宜,小韩的父母以小韩的名义将小刘、小郭和他们的父母以及培训学校诉至法院。

  审理中,培训学校声称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提交证人证言,欲证明学校教室内张贴了《教室文明公约》并宣读了《告同学书》,提示学生注意安全问题,不要打闹。

  小刘与小郭的父母对自家孩子打闹行为造成小韩受伤的结果表示很愧疚,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认为学校的管理较为松散,走廊宽度较窄,出口少,学生下课时间集中容易造成楼道内人员众多,安全问题较为突出,且视频资料缺失,造成无法明确事故发生过程,因此学校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培训学校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学生负有保护、管理职责,其有义务保障教学场所的安全性,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人身安全事故发生。

  因培训学校在审理期间已经更换了教学场所,致使无法查清当初教室内是否张贴了《教室文明公约》,证人虽提到其需要在上课前维持秩序,提醒学生不要闹,但并未提及其已明确提示学生注意安全问题。

  走廊作为通行场所,应当保持通畅性,人员不宜长久停留,但根据案件查明的情况,学生们下课后会到走廊排队等待老师打卡,《告同学书》中亦提到学生需“先扫码打卡再进入教室”,这说明学生到走廊排队打卡已成为惯例,是学校默许的行为,不会遭到阻止,加之下课后,学生需要通过走廊更换教室、回家、去洗手间等,排队打卡时队伍的长度及打卡需要的时间,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走廊的通畅性,极易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从这一点来看,培训学校并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对小韩受伤承担主要责任,小郭与小刘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玩闹时未注意场合,从而造成致同学受伤的结果,应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综合以上情况,判定培训学校承担80%的赔偿责任,小郭与小刘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家长在选择教育机构时,除了重视教育机构的师资力量、培训价格,也不要忽略了对教育机构管理制度及教育场所的考察。也要在类似案件中汲取经验,教育和引导孩子遵守教育机构的管理规定,学会自我保护,避免受伤。

  教育机构在查清问题的基础上,要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排除安全隐患,避免一赔了之,息事宁人。

  案例二

  “熊孩子”欺负同学没轻重,家长一并担责无例外

  案情简介

  初三某班的三位同学小李、小孙、小郑素来行事嚣张,常看谁不顺眼就主动挑起事端,教训对方。

  小刘与这三人不睦,曾因琐事产生过争端。某日上课间操期间,小刘与这小哥仨因故发生口角,跑操期间,小刘位于小孙、小李前方,小孙自弯道附近加速奔跑至直道,故意自小刘身体左后方撞击小刘,小刘随即身体腾空后头部和左侧肩部着地摔倒。小刘坐起时背朝奔跑方向,小李见状从小刘身侧跑过时用手推小刘胸部,致小刘背部着地,再次摔倒。

  经诊断,小刘左锁骨骨折、头皮血肿、多发软组织损伤(面部及髋部)。小刘进行手术治疗并休养一个月,共支出医疗费4万余元。事发后,小刘的父母报警处理,经鉴定,小刘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小李、小孙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就赔偿事宜,小刘的父母分别与小李和小孙的父母进行协商,小孙父母与小刘父母就该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一次性赔偿小刘10万元了结纠纷,但小李的父母认为小刘父母索要的赔偿数额过高,因此未达成赔偿意见。后小刘起诉至法院,要求小李及其父母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小刘、小李、小孙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小孙与小李在对小刘实施侵害行为时并无合意,系分别自主决定实施侵权行为致小刘受伤,小孙、小李应对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小孙实施侵权行为前,其与小刘均处于奔跑状态,小刘在受到外力撞击后,身体必然向前方加速倾倒,其面部及左侧肩膀着地后受到的冲击力较大;小李在实施侵权行为前,小刘处于静止状态,小李以向下蹲的姿态推倒小刘时,其与小刘呈正面相对的状态,小刘背部着地。

  小刘的受伤部位与小孙实施侵权行为的结果能够直接相关联。根据现有证据,虽无法排除小李实施侵权行为致使小刘受伤损害结果加大,但可以判定小孙对小刘损害结果的原因力明显大于小李,应判定二人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结合小李与小孙在分别实施侵权行为时对小刘的撞击力度、小刘的着地部位与受伤部位的区别,本院认定小刘的损失由小李按照20%的责任比例承担,小孙按照80%的责任比例承担。对于小刘主张过高的部分,不予支持。因小李系未成年人,其无力赔偿的部分,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赔偿。

  法官提示

  解决校园欺凌问题需要学校、政府、司法机关、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加强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教师、家长、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让孩子们接触和了解更多的实际案例,对校园欺凌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全社会共同努力消灭校园欺凌。

  案例三

  依法推定亲子关系成立,维护非婚生子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许某与张某原系夫妻,二人离婚诉讼期间,张某申请对其与女儿小张之间的亲子关系进行鉴定,经鉴定,其与小张不存在亲子关系。许某根据其既往感情史认定曾与其有同居关系的史某应该是孩子的亲生父亲。

  许某离婚后通过在报纸上登公告的方式寻找到史某,要求史某承担起为人父亲的责任。彼时,史某已经结婚生子,另有家庭,不便与许某往来,在未与小张进行亲子关系鉴定的情况下,其向许某和小张提供了一些经济帮助,后又将自己享有使用权的房屋提供给许某居住。

  期间史某还曾将小张带至其父母家中见长辈和其他亲友。小张17岁时,许某要求史某弥补小张多年来需要的抚养费,但被史某多次推脱,后许某代理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史某支付抚养费,并在案件审理中申请与史某做亲子鉴定。史某不认可其与小张存在亲子关系,并拒绝与小张做亲子鉴定。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史某与小张是否存在亲子关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决定是否应当支持小张诉讼请求的关键问题。因小张与张某已经通过亲子关系鉴定排除了双方存在血缘关系的可能,因此小张的亲生父亲必定另有其人。

  根据史某与许某关于双方同居时间的陈述、小张的出生日期,结合正常情况下女性怀孕生子的周期,小张与史某存在亲子关系的机率极高。小张在案件审理中已尽到举证义务,证明了其与史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可能性。在小张提出与史某做亲子关系鉴定,但史某拒绝配合的情况下,法院推定小张与史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并依法支持了其索要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亲子关系的确定单靠一方举证很难完成,但亲子鉴定只有在当事人自愿配合的情况下才能顺利进行,若当事人拒绝配合,法院将无法通过鉴定程序取得可靠性的结果。

  因此有条件地适用推定规则,能够避免真正的父母逃避责任,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我们不提倡非婚生育,但会尽最大可能保护非婚生子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

  父亲探望时殴打幼子 母亲代儿申请保护令

  案情简介

  高某与田某因感情不和离婚,双方约定儿子小明由母亲田某抚养,高某每周四、五将小明接走探望。

  去年夏天田某发现小明从高某处回来后,身上带有伤痕,小明告诉母亲身上的伤是高某殴打所致。田某与高某沟通了解原委,得知是因高某不满小明不好好做作业,动手打了小明,因为情节极其轻微,双方协商解决,高某也明确表示不会再打小明。但之后不久,高某再次殴打小明,致使小明大腿及臀部受伤严重,田某遂报警处理。

  小明受伤后出现严重心理抵触情绪,害怕再次到高某家中,多次哭泣向母亲表示不想见到高某。田某经慎重考虑,以小明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高某殴打、接触小明。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查认为,小明的申请符合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故裁定:禁止高某殴打、接触小明。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

  法官提示

  教育孩子并非一帆风顺,家长生气在所难免,但打骂孩子绝非正确的教育方法,很大程度上不仅无法获得期望的效果,甚至会引起孩子逆反、怨恨等心理,造成亲子关系隔阂。

  不打、不骂一样可以教出优秀的孩子,每对父母都应该牢记这个教育理念,把孩子当朋友,对孩子循循善诱,以理服人,给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和一片快乐的天空。

  案例五

  熟人作案便利多,送奶工猥亵女童被追责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系某公司送奶工,常年负责固定片区小区的送奶工作。王某某日递送牛奶时途径某小区电梯,恰逢被害人李某(女,10岁)进入电梯。在电梯下行中,王某与李某套近乎,在摸手后,又将手伸入李某衣服内抚摸李某胸部,期间李某无任何反抗行为,后因电梯内有人进入,王某停止该行为,猥亵时长约15秒钟。

  李某父亲得知该情况后立即报警。王某于同日被民警抓获。该案经侦查后,由检察机关向本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官提示

  熟人不仅仅限于亲朋好友,还有孩子生活空间中经常可见的人,他们可能是学校的保安、保洁员、小区便利店的店员以及类似于本案中经常出现在孩子视线中的送奶工。这些人往往容易被大人和孩子们忽视,而将其归为安全的人员。

  有鉴于此,我们必须将儿童性教育继续深入推进,并将其作为一项基础生存技能,教给孩子并让他们掌握,避免来自身边的危险。

  案例六

  女童帮忙搬桌椅,摔倒受伤索赔偿

  案情简介

  刚满5岁的小慧是某幼儿园大班的学生。某日午餐后,小慧在帮助其他小朋友一起搬餐桌时,绊到了桌腿摔倒受伤,幼儿园及时将小慧送到医院治疗并垫付了全部治疗费用。

  经诊断,小慧右肱骨远端骨折,受伤部位构成十级伤残。小慧的父母认为,小慧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上幼儿园期间与幼儿园建立起临时监护关系,幼儿园应当对小慧的人身安全尽到监管责任,现小慧在协助搬运餐桌时受伤,幼儿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未能与幼儿园协商一致,小慧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将幼儿园起诉至法院,要求幼儿园赔偿小慧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等一系列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小慧是学龄前儿童,肢体协调能力仍需要锻炼,幼儿园对其应更为细致、周到的管理和保护。协助搬运餐桌超过了小慧的能力范围,幼儿园在发现该现象后未及时阻止,以致发生小慧受伤致残的结果,幼儿园存在管理上的过失,因此应对小慧承担赔偿责任。

  经调解,幼儿园赔偿小慧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万元。

  法官提示

  学龄前儿童是法律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认知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低下,教育机构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教育管理责任较高,但千防万防,有时也无法避免幼儿受到伤害。

  发生类似事故时,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一方,应及时、妥善处置,最大限度保障幼儿接受医疗救治,积极与家长沟通、协商后续处理方案。

  幼儿园应加强对幼儿教师的相关培训,提高幼儿教师的安全意识、法律意识。

  我谈直播

  通报会结束后,门头沟区人大代表张增华、温婧,门头沟区教委、区妇联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中小学幼儿园的老师们纷纷在微信直播群留言,为通报会的内容和形式,以及法院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的工作点赞。

  区人大代表 温婧

  在加强来自学校、家庭、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同时,作为未成年人,更需要知法、懂法、守法,以此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为此,门头沟区法院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创造性地做了很多工作,在孩子们心中播下法治的种子,伴随着他们一同成长。

  北京八中京西附属小学教师 段琦

  通过今天的内容,让身为道德与法治教师的我对于未成年人法律法规方面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活动通过多样的案例,细致地答疑让我们对于未成年人成长有了更加深刻的感悟,也希望以后能够更多地举办这一类的活动,一起共同帮助未成年人的成长。

  通报会结束后,门头沟法院民一庭法官王丽娟接受了北京电视台、门头沟区融媒体中心的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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