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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然茶业”≠“益然茶叶”,销售者被判十倍赔偿

本站发表时间:[2023-11-27]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通讯员 耿瑞璞
  王先生网购一款销售火爆的陈年老白茶茶饼,货到后,却发现茶叶并没有陈年老茶的口感。仔细检查后王先生发现,该“老茶饼”标注的生产信息可能是假的,故将销售店铺怡然茶坊诉至法院,要求销售者退还购茶款650元并按照购茶款的十倍进行赔偿。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怡然茶坊退还王先生货款650元并十倍赔偿6500元。
  原告王先生诉称,购物节期间在网上购买了名为“十年陈香•益然茶业”的陈年老白茶茶饼两个。货到品尝后,作为多年茶友的王先生发现该茶口感不对,并非陈年老茶。经过仔细检查茶叶外包装,王先生发现该茶叶外包装正面标注有“益然茶业”的字样。
  益然茶业是王先生等一众茶友推崇的老白茶生产厂家,在圈儿内颇有名气。但王先生发现该茶叶外包装背面标注的生产者却是“益然茶叶有限公司”。经过查询,无法查询到该公司任何信息。同时,该茶叶背面标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生产企业代码等信息也无法查询。王先生将这一情况向销售商家“怡然茶坊”反馈后,要求商家退款退货并赔偿。商家回复称:“觉得茶叶不好可以退款退货,其他的要求免谈。”
  北京海淀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告怡然茶坊的经营者孙先生送达了起诉状、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孙先生辩称其不知道茶叶的生产厂家存在问题,进货的时候也没有注意生产日期和经营者信息问题。孙先生同意王先生退款退货的要求,但不同意赔偿。
  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与怡然茶坊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案涉茶饼标注的生产者为益然茶叶有限公司,但无法查询到该公司办理注册登记或注销等企业成立、变更的信息,亦未查询到该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信息。茶饼外包装正面的产品名称标注为“益然茶业”,与包装背面生产者名称“益然茶叶有限公司”不符,存在包装标注信息不一致的情况。同时,茶饼包装背面标注的“益然茶叶有限公司”的名称、地址、企业代码与益然茶业有限公司高度相似,不排除存在虚假标注产品信息误导消费者的可能。因此,案涉茶叶属于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即加工生产的食品,且存在标注虚假生产者信息的情形。
  怡然茶坊作为经营者,应对其经营销售食品的生产许可、标注信息进行查验。案涉食品存在明显虚假标注生产者信息、标注信息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形,怡然茶坊仍进行销售的行为已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经营者应查验所销售食品的许可证等义务,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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