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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外培训机构停业逃避退费责任 法院判决:股东应当退还学费

本站发表时间:[2023-11-03]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近日,北京二中院审结一起相关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因疫情原因课外培训机构无法继续营业,学生家长王某要求退还未上课时的对应金额,但发现培训机构股东逃避退费责任,遂起诉向培训机构索要退款并要求个人股东张某等承担连带退款责任。最终,经北京二中院审理,认定股东张某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2018年,学生家长王某与课外培训机构订约,为孩子购买课程并交纳了费用。2020年6月,课外培训机构表示因疫情原因不能继续营业,并向学生家长们出具剩余未上课时及对应金额。但此时该培训机构账户上已无财产可供退还。
  学生家长王某联合其他家长发现该培训机构自2018年起股东几经变更,原先的个人股东悉数变更为几家公司。学生家长怀疑此前的个人股东逃避退费责任,遂起诉向培训机构索要退款并要求个人股东张某等承担连带退款责任。
  诉讼中学生家长王某通过法院调取股东张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发现股东张某用个人账户接收课外培训机构的款项,且银行交易流水显示存在公司交易与股东收支不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情形。
  培训机构股东张某亦自认,2018年6月起的半年左右时间里,课外培训机构“借用”了张某的个人银行账户,但主张该借户行为经过培训机构认可并提交了公司出具的声明等证据。
  裁判结果
  北京二中院认为,股东张某作为培训机构的股东使用其个人银行账户进行公司交易,且培训机构使用的张某银行账户与张某自己使用的银行账户之间进行转账,本案存在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形。另王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课外培训机构没有财产供执行。综合上述事实,认定股东张某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培训机构有专门账户但仍借用个人账户进行公司交易、且培训机构账户存在记账不规范等有悖于公司财务制度要求等情况。股东张某未能就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的合理性及款项交易记录是否足够清晰、完备、合规作出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据佐证。故法院最终认定股东张某与培训机构之间存在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形,股东张某在本案中承担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的不利后果。
  北京二中院法官提示
  学生家长应当慎重选择正规合法、品牌经营稳定的培训机构,保证师资及学习效果的同时,防止培训机构突然停业带来的学费损失。
  作为培训机构及公司股东应当诚信经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保护公司法人的独立性,不得将公司财产进行公私混同使用。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司账户使用及经营行为的有效监管,如存在侵犯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消费者协会等组织亦可采取适当方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王珮力]